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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峰 著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2011-05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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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以政府、民间互动为视角,对汉魏时期法律、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汉魏法律与社会》细致的考证,有关秦汉刑名、刑罚级别构成等旧问题得到新的解释,魏晋法律体例的玄学化,汉唐户主称谓、身份以及户籍分合、同居概念的变迁等学界未曾措意的新问题得到揭示。在此基础上,《汉魏法律与社会》进而分析了法律、社会领域发展变化的原因,指出法律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经济制度如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以及政府与民众的博弈才是造成这些变化的主要动力,从而对学界视为定谳的“法律儒家化”学说提出了质疑,为进一步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和社会的变迁提供了新的视角。
韩树峰,1966年生于山东省庆云县。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的教学与研究。著作有《南北朝时期淮汉迤北的边境豪族》、《秦汉法律文化研究》(合著)。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文史》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现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简牍、文书中的概念、称谓与汉唐社会变化研究”。目前主要以汉唐简牍、文书为中心,从事法制史、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前言上篇法律篇第一章完刑、耐刑与徒刑一完刑考二完刑、耐刑与徒刑的关系三和完刑结合的徒刑四结论第二章西汉前期赎刑的发展一《二年律令》中的独立赎刑和附属赎刑二惠、文、景三朝附属赎刑考三武帝时期附属赎刑的变易四结论和余论第三章秦汉徒刑结构一徒刑的两个等级二加刑与附加刑三徒刑与肉刑四结论和余论第四章魏晋法律体例的名理学化与玄学化一魏晋法律体例变化诸方面二《新律》的名理学特征三《泰始律》、《注律表》的玄学化四结论下篇社会篇第一章从“户人”到“户主”一“户主”与“户人”二汉、晋户主的经济义务与法律责任三汉、晋家长的公权与私权四唐代的“户主”五结论和余论第二章汉唐承户制度的变迁一“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是新制还是旧规二秦汉代户法与民间自行选择户主的关系三魏晋之际户主身份的限定四结论第三章从“分异令”到“异子科”一异子科:汉法、魏法之间二“分异”、“异子”解三汉、吴时期的析户与共籍四结论……第四章汉魏时期的同居第五章走马楼吴简中的大、小、老后论从法律、社会的变迁审视法律“儒家化”学说附录一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走向刍议附录二评《秦律新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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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