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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1) 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客体可著作权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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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1) 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客体可著作权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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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19740788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售价 11.80 2.1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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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9787519740788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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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者公有领域素材等通过选择、编排等方式汇集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汇编作品,被汇编的内容是否单独构成作品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属于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的计算机字库,可以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计算机字库软件运行产生的单字,具有独创性符合审美意义的,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网站页面内容的选取、编排顺序、组合技巧等设计具备独创性的,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建筑作品是指以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作品。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外观应当具有独创的设计成分,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感和独创性。缺乏独创性或者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维设计不构成建筑作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艺术创作风格,采用民间文学艺术风格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公共领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可作为演绎作品予以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 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可以从实用性、功能性成分中独立分离出来时,实用艺术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就古籍点校整理而言,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撰写校勘记等,但单纯加标点、分段落、改错字一般不具有独创性。仅为加标点、分段落、改错字而形成的古籍点校成果,其本身通常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亦可作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技术标准中的方法、程序、参数等属于技术方案,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标准的表达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并非所有技术标准的表达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强制性标准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质,其表达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并具有个性化特色的专利说明书,具备可著作权性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电视节目的规则、模式、策划本身并不是电视节目的构成部分,属于创意、构思的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作为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游戏的规则、玩法属于思想的范畴,并且游戏规则、玩法的文字表达方式有限,难以体现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动漫、游戏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的,应当认定为独立于动漫、游戏作品之外的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游戏界面具有独创性,并且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有区别的,应当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整体的游戏画面,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竞技类网络游戏比赛画面是由参赛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比赛情况的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视频长短没有必然联系,属于独创性表达的短视频亦可构成作品。在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时,对于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同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片段,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模型,属于模型作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严格对照文字作品原文朗读形成的有声读物,无论其是否添加了背景音乐、音效,都没有改变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因而不构成改编作品。有声读物作为一种录音制品,其朗读者可以主张表演者权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药品说明书并非某个自然人或集体的思想表达,很难体现出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独立创作完成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的地图,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例案索引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聚焦当前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多的客体可著作权性问题,基于大数据检索,从大量案例中提炼出二十条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可为著作权纠纷客体可著作权性的判断,特别是争议较大的一些新型客体的认定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本书的每条裁判规则均包含四大板块:(1)“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包含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检索信息,从案件裁判结果、时间趋势、地域分布和案由分布四个维度,分析同类案件的裁判情况。(2)“可供参考例案索引”从案件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案件争点和裁判要旨四个方面为读者展示经典的例案,对案件争点进行简明的概括,选取裁判结果中与争点有关的部分形成裁判要旨,便于读者了解案件的核心要点。(3)“裁判规则提要”对裁判规则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全面、深入地分析论证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相关的法律问题。(4)辅助信息,提供同类案件裁判中经常援引的法条。

      精彩内容
      为促进类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开展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专项研究的近期目标是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同判,远期目标是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本书正是该专项研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第一部成果。
      本书聚焦著作权纠纷客体可著作权性问题。作品的认定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基础,涉及思想/表达二分法、性的认定等诸多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作品形式不断涌现,这些非传统作品能否作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保护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扰。本书聚焦当前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多的客体可著作权性问题,基于大数据检索,从大量案例中提炼出二十条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可为著作权纠纷客体可著作权性的判断,特别是争议较大的一些新型客体的认定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本书的每条裁判规则均包含四大板块:(1)“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2)“可供参考例案索引”,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典型的例案。(3)“裁判规则提要”,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要并予以论证,供读者参考。(4)辅助信息,提供同类案件裁判中经常援引的法条。
      “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包含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检索信息,从案件裁判结果、时间趋势、地域分布和案由分布四个维度,分析同类案件的裁判情况。“可供参考例案索引”从案件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案件争点和裁判要旨四个方面为读者展示经典的例案,对案件争点进行简明的概括,选取裁判结果中与争点有关的部分形成裁判要旨,便于读者了解案件的核心要点。“裁判规则提要”对裁判规则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全面、深入地分析论证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我们期望本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读者提供有效的指引,为广大法官提供类案大数据检索的可靠参考,促进类案同判的实现,节省司法裁判的成本,降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本。同时,本书是大数据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知识产权系列的第一本,成书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检索条件的变化、算法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导致数据不一致,甚至个别图标相差较大的情况;裁判规则的提炼归纳与提要撰写,也挑战着专家组的专业知识和写作能力。尽管我们对大数据检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人工处理,大数据分析报告能够提供的参考与支持仍然是初步的,尚有进一步细化、提高的空间;对裁判规则虽然也进行了反复研究推敲,也依然有进一步准确提升的空间。加之时间仓促,疏漏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专家组成员丁文严、徐卓斌、童海超、张玲玲均参与了大数据报告研究和规则的提炼与撰写,研究助理赵歆扬、程智慧为大数据报告付出了辛勤劳动,丁文严、徐卓斌对全书进行了编校,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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