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田赋征收税票凭证,道光一朝湖南长沙府湘乡县上忙、下忙、南折、漕米执照, 道光元年1张,道光四年1张,道光五年2张,道光六年1张,道光九年1张,道光十年1张,道光十九年2张,道光二十二年1张,道光二十四年1张 ,道光二十九年1张,纳粮户主聂德辉, 共12张同人不同样执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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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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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相描述: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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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品相如图所示,破损严重,已衬入白纸表入册页,未粘;连同册页出售,道光一朝湖湘地区田赋情况研究佳品,亦是收藏佳品,不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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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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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田赋税沿用前朝科则,用银两计算:沙碱地、洼地、山坡及坟地亩征1分至3分;耕地每亩2分至4分;园地每亩四分,官收官解。朝廷打理着国有土地及因事没收的田地并租给农民耕种,实行定额租制,租额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缴田赋,田丁也多免徭役。1753年,乾隆分田赋为3则,每则又分3等,历朝大致相同。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赋税制度,具体做法为:
1. 废除“人头税”。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
2. 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3. 采用明代是的“一条鞭法”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收对象
“摊丁入亩”赋税制度的施行使得贫苦农民没有纳税负担,而地主的负担加重。这使得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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