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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我妻荣 著; 何勤华 编; 洪锡恒 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3-05 / 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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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
《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为民国时期施行中华民国民法债编通则的注释,各条的法例以日民法为主,采用日本通说及判例所确定的理论。
前言译者弁言序凡例序论第一章通则(第一五三条至第三四四条)第一节债之发生(第一五三条至第一九八条)第一款契约(第一五三条至第一六六条)契约之成立(第一五三条至第一六六条)悬赏广告(第一六四条第一六五条)第二款代理权之授与(第一六七条至第一七一条)第三款无因管理(第一七二条至第一七八条)第四款不当得利(第一七九条至第一八三条)第五款侵权行为(第一八四条至第一九八条)赔偿损害之方法及范围(第一九二条至第一九六条)第二节债之标的(第一九九条至第二一八条)种类债权及金钱债权(第二〇〇条至第二〇二条)利息债权(第二〇三条至第二〇七条)选择债权(第二〇八条至第二一二条)损害赔偿债权(第二一三条至第二一八条)第三节债之效力(第二一九条至第二七〇条)第一款给付(第二一九条至第二二八条)第二款迟延(第二二九条至第二四一条)债务人迟延(第二二九条至第二三三条)债权人迟延(第二三四条至第二四一条)第三款保全(第二四二条至第二四五条)债权人代位权(第二四二条第二四三条)诈害行为撤销权(第二四四条第二四五条)第四款契约(第二四六条至第二七〇条)定金(第二四八条第二四九条)违约金(第二五〇条至第二五三条)解除(第二五四条至第二六三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第二六四条第二六五条)危险负担(第二六六条第二六七条)为第三人之契约(第二六八条至第二七〇条)第四节多数之债务人及债权人(第二七一条至第二九三条)连带债务(第二七二条至第二八二条)……(附)民法债编施行法(民国十九年二月十日公布)中国日本两民法条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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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