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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根 、 谢安平 编 / 法律出版社 / 2009-1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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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版)
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
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从2010年起,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第二条【本法任务】第三条【本法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法空间效力】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十二条【辩论原则】第十三条【处分原则】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第十六条【人民调解】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第二十三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七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一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第三节移进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一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二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第四十三条【合议庭的活动规则】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第四章回避第四十五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第四十六条【回避申请】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程序】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范围l第五十条【诉讼权利义务】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六条【第三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第六十六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第六十七条【公证文书的证明力】第六十八条【书证和物证】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第七十条【证人作证】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陈述】第七十二条【鉴定结论】第七十三条【勘验笔录】第七十四条【证据保全】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七十五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第七十六条【期间的就误和顺延】第二节送达第七十七条【送达回证】第七十八条【直接送达】第七十九条【留置送达】第八十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第八十一条【军人的转交送达】第八十二条【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第八十三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第八章调解第八十五条【法院调解原则】第八十六条【法院调解的程序】第八十七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第八十八条【调解协议的达成】第八十九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第九十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第九十一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诉讼财产保全】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第九十五条【财产保全的解除】第九十六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的条件】第九十九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条【拘传的适用】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三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四条【罚款和拘留的适用】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第一百零六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实质要件】第一百零九条【起诉的形式要件】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的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受理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第一百一十六条【审核取证】第一百一十七条【调查取证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八条【委托调查】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的追加】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二十条【公开审理及例外】第一百二十一条【巡回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庭通知与公告】第二百二十三条【宣布开庭】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顺序】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调解】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第一百三十二条【延期审理】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庭笔录】第一百三十四条【宣告判决】第一百三十五条【一审审限】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中止】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的内容】第一百三十九条【先行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一审裁判的生效】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百四十三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第一百四十四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第一百四十五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限】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上诉的期限】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状的内容】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的提起】第一百五十条【上诉的受理】第一百五十一条【二审的审理范围】第一百五十二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裁判】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五条【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一百五十六条【上诉的撤回】第一百五十七条【二审适用的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条【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一百五十九条【二审审限】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百六十一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别程序的转换】第一百六十三条【特别程序的审限】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六十四条【起诉】第一百六十五条【审理、审限及判决】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第一百六十七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告与判决】第一百六十九条【判决的撤销】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七十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第一百七十一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审理及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判决的撤销】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一百七十四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告及判决】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的撤销】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受理再审的法院】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事由】第一百八十条【再审申请的提交和答辩】第一百八十一条【对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第一百八十二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第一百八十五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第一百八十六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结果】第一百八十九条【抗诉书】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百九十一条【支付令的申请】第一百九十二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第一百九十三条【审理】第一百九十四条【支付令的异议】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五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第一百九十六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第一百九十七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权判决】第二百条【除权判决的撤销】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执行依据及管辖】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第二百零四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第二百零五条【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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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