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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著 / 法律出版社 / 2014-10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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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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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对象研究
《民法对象研究》的主要观点可概述如下:(1)主张人身关系是先在于财产关系的民法对象。(2)认为民法也调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3)民法对象问题实际上就是民法典的结构问题。(4)民法不仅调整横向关系,而且确定或调整纵向关系。纵向关系既有公法性的,也有私法性的,后者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5)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平等性,民法也无意通过调整使这些关系趋向于平等。(6)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公私混合法。
徐国栋,湖南省益阳市人。1977年,中学后农村插队。1978年,为逃离农村入西南政学院,后分配到江西大学律系教民事诉讼。1984年,为解决夫妻分居问题入中国政大学攻读民硕士。1987年,因为舍不得离开北京又入会科学院院攻读民博士。同时在中南政学院分房并领工资。1997年年底起,放洋意大利两年,尔后回到中南政学院教书。2000年,因向往大海调往厦门大学任教至今。其间先后访学于意大利罗马二大(2010年、2014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2002~2003年)、意大利米兰大学(2013年)。担任罗马与共同研究会会长,并担任国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享受院颁发的特殊津贴。主要著作有:民基本原则解释――成文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大学出版社年版);罗马私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哲学(中国制出版社2009年版)、优土丁尼lt;学阶梯gt;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罗马公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主编绿民典草案,开创了生态学的民观念,为我国的相应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成为学界和立界广为参的三大私家民典草案之一。目前的研究对象为罗马商和罗马靠前。
目录总论壹新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理论貳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叁民法典与权力控制肆中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三次讨论综述伍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再认识陆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柒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捌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在苏—俄本身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流变——兼论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分歧玖论“确定”与“调整”相结合的折扇骨式的民法对象理论人身关系论拾“人身关系”流变考拾壹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3条拾贰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拾叁论失权拾肆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拾伍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拾陆《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财产关系论拾柒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拾捌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及其影响拾玖认真地评论穷人非真人说贰拾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平等主体”论贰拾壹“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贰拾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贰拾叁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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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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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