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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勤 著 / 法律出版社 / 2014-03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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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研究
本书着眼于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特别是我国和大陆法系体系内部长期存在的矛盾问题,借鉴英美法系体系的做法并大胆深化,尝试提出一种全新的“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其突出特点在于,将“责任能力”由积极要素变更定位为“免责”事由,并将正当防卫等“权利”变更为“免责”事由。希望通过对这些非类型性要素的重新定位,来解决目前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内部难以克服的矛盾。
黄丽勤,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已经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同济大学学报》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合著多部。
目录引言第一章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沿革第一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沿革一、古典犯罪阶层体系二、新古典犯罪阶层体系三、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四、其他犯罪阶层体系第二节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概述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我国学者对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归纳第三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理论沿革及新学说一、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沿革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代表性新观点第二章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本质相同第一节三大犯罪构成体系没有本质差异一、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也是阶层式体系二、没有必要坚持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是“四要件”体系的错误认识三、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各阶层的要素基本相同四、对个别要素的不同定位无法导致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产生本质差异五、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具体理论的本质基本相同第二节对目前学界流行的一些观点的分析一、客观要素的判断先于主观要素的判断——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二、四要件体系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三、四要件体系是没有出罪事由等的犯罪构成四、四要件体系是齐合填充式体系而德日体系是整体把握式体系五、四要件体系不符合人类的思维习惯六、四要件体系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错误的结论第三章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在技术细节方面的差异第一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区别一、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区别的常见观点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若干具体理论的差异第二节英美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区别一、英美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要差异二、英美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具体理论的差异第三节大陆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要差异一、行为理论的差异二、因果关系理论的差异三、认识错误理论的差异四、违法性理论的差异五、有责性阶层的差异第四章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内部难以克服的矛盾第一节德日的体系无法解决原因自由行为问题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二、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各种学说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新解第二节德日的体系无法解决超越承担过失问题一、超越承担过失的类型二、超越承担过失的具体学说三、超越承担过失各学说的理论缺陷四、解决超越承担过失问题的建议第三节德日和我国的体系无法解决正当防卫的性质问题一、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的根据二、目前的正当防卫理论难以解释防卫挑拨等特殊情形三、简要结论——正当防卫不是一种权利第五章“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之提倡第一节“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内容一、提倡“有罪—免责”新体系的起因二、“有罪—免责”新体系的主要内容第二节“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具体论证一、“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必要性二、“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可行性三、“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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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