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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21-03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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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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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法教义学是网络刑法学的变革逻辑、发展方向和基本立场,刑法教义学能够优化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司法适用;同时认为,当下网络犯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基础性研究不多;体系化程度不深;方法论提炼不够。本书由此出发,试图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网络犯罪的法教义学研究。首先,以网络犯罪的法律概念为核心,揭示当前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象征性特征,指出学界对刑法教义学本身的五大误解,就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中网络犯罪概念的刑法学化、网络犯罪据以产生的哲学基础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抽象化研究。其次,以网络犯罪的具体事例为线索,就以属地管辖为例的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以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为例的共犯论等具体问题进行体系化研究。*后,以实质刑法观为基本立场,就网络时代实质解释的思维、要求和方法等进行方法论的总结与加工。与此相应,全书共分为三篇,分别是上篇“法教义学视野的犯罪概念”,下辖*至三章;中篇“网络空间的刑法介入边界”,下辖第四至七章;下篇“网络时代的刑法实质解释”,下辖第八至十章。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等。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委法律顾问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等30余项,成果相继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20余项。个人专著《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罪名研究》《走向实质的刑法解释》;合著《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预惩协同型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战略问题研究》《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中西刑法文化与定罪制度之比较》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发表论文200余篇。
上篇 法教义学视野的网络犯罪概念 第一章 象征性网络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3) 一、“象征性立法”:现代风险社会刑法的应对趋势(3) 二、“象征性立法”:二十余年来中国刑事立法之趋势(9) 三、“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20) 四、结语(26) 第二章 网络刑法学的法教义学基本立场(28) 一、刑法学变革的逻辑:教义法学与政法法学的较量(28) 二、中国刑法教义学化过程中的五大误区(34) 三、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教义学化(66) (一)积淀与变迁: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67) (二)刑法的应对:中国法学派别之争下部门法的派别化(71) (三)审视与剖析: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的刑法教义学化方向(77) 四、结语(88) 第三章 法教义学上的网络犯罪的理论初建(90) 一、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与刑事政策(90) (一)Web1.0/2.0时代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物理性(91) (二)Web3.0时代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智能性(95) (三)新时代网络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刚柔并济(98) 二、网络犯罪的概念:刑法学化重述(100) 三、网络犯罪的类型:外延膨胀交错(104) 四、网络犯罪的性质:进化论之提倡(108) 五、结语(112) 中篇 网络空间的刑法介入边界 第四章 新挑战:网络犯罪之于传统刑法的影响(117) 一、犯罪智能化中行为构造的演进(117) 二、犯罪平台化中行为主体的转向(138) 三、犯罪网络化中裁量基准的设置(140) 四、网络犯罪刑法挑战的解决路径(142) (一)网络空间秩序法益遭受实质损害方可定罪(143) (二)网络犯罪的追责重点应该由个人转向平台(146) (三)网络犯罪的定罪标准宜升维而非降维(150) 五、结语(156) 第五章 管辖效力:刑法在网络空间的效力范围(157) 一、网络空间对属地管辖原则之冲击(158) (一)瓦解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的管辖体系(158) (二)恣意扩张刑罚权以建立网络“殖民地”(159) 二、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之否定:后天缺陷与先天不足(161) (一)后天缺陷:形式与内容两方面(162) (二)先天不足:兼论领土具体化说(164) 三、结果及与行为关联度标准之提出:理论模型与司法意义(170) (一)一国立场:网络主权观的中国化(170) (二)两种路径:效果原则和普遍原则(172) (三)第三选择: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176) 四、余论:网络时代管辖的建构原则(181) 第六章 共犯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184)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中立帮助行为性与正犯性(184)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中立帮助行为性(184)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正犯性(187) 二、我国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阶段性演变(189) 三、德日限缩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实务和理论(196) 四、“全面性考察”视角下我国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扩大处罚的批判与反思(201) 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独立入罪之批判(207) (一)中立帮助行为全面可罚之批判(207)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之反思(208) 六、结语(211) 第七章 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的合宪性界限(213) 一、时代难题: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213) 二、行为构成:以网络言论内容本身为核心之重构(215) (一)事实与观点(215) (二)私事与公事(217) (三)客观真实和“主观真实”(220) 三、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传播新罪责(224)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证人地位之确立(224)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证人地位之反思(225)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罪责之限制(231) 四、告诉乃论:公安机关协助下网络亲告罪再审视(242) (一)在自诉程序受理阶段的缺陷(242) (二)在自诉程序审理阶段的弊端(245) (三)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具有独立于刑事诉讼法的含义(246) 五、公诉程序:网络言论的可罚性基准与罚则之限制(248) (一)客观方面的限制:现实的物理秩序(249) (二)主观方面的限制:故意和不法目的(252) (三)程序方面的限制:告诉意思表达之不能(253) (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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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