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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 、 宋彪 、 王斐民 编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15-02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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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济的社会化促使国家对经济的调控监管和政府市场操作、国有企事业等的发展,打破了国家与虚幻的“市民社会”之分野,公、私法日趋融合,经济法应运而生。中国的经济法学伴随改革开放后第一批经济法律、法规而问世,从1980年起,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内的一些院校陆续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第三法域即广义社会法研究的主要学科,经济法教学最初也包括恢复中的传统法学学科未及深入研究的劳动法、环境法等,此后随着法治实践和相关学科的发展,这些内容逐渐从经济法学科中分化出去。按照经济法及其学科逻辑,《经济法(第三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分为4编,即: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经济法总论编阐明经济法的概念、学说、理念、原则、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经济法主体制度编的内容既包括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和根据它成立的主体,也涉及那些不是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设立但其能力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公共经济管理法编重点阐述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税金融法、产业部门法等。经济活动法编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合同制度、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消费者法。
史际春,男,1952年出生于上海,籍贯江苏溧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5年起在高校法学院系任教,在国内外出版了一些专著、教材,发表论文多篇。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讲授过近十门课程,1991年始开设《竞争法》和《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在经济法、民商法研究中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提出了一些自成一家之言或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比如:其一,认为法的部门划分和学科分类只是学术的便宜之举,不应强调其分野,法(治)的精神、原则作为法治一般,对各部门法都是适用的,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只是观念上的内容与形式之分;其三,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商”与工以至农、金融、教科文卫间的壁垒消失,法对于泛商化社会条件的反应就是民商合一,因此商法不能独立于民法;同时由国家保障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应,维护经济协调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所决定,“商”还冲出民或私的领域,成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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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