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5日)
第二部分新闻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
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
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
(二)人身险中的保险利益
(三)死亡险的被保险人同意要件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审查被保险人同意的立场之争
(二)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
(三)被保险人同意的时间
(四)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二、被保险人同意的时间
三、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
……
第四部分相关规范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