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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 著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8-0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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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是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的国家级研究生教材,适用于各专业博士生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和法学专业研究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课程教学选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通过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最主要的一些代表性著作,详细而系统地清理了从马克思到邓小平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简明地勾画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创立和发展脉络。在研究方法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忠实原著,注重背景;全面系统,纵横比较;大胆怀疑,合理修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有助于比较准确地理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原理及其理论体系,引导研究生探索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从而实现马克恩主义法学现代化。
付子堂,男,1965年10月生,河南南阳新野县人。1981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先后获该院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2002年为武汉大学博士后。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常委、副校长,吉林大学兼职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课题组成员,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委员,重庆市首届学术技术带头人。其研究方向包括现代法理学、法律社会学以及科技法等。出版法学专著、教材、辞书等10余部,其中有多项属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多项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代表性学术著作有《法律功能论》、《法之理在法外》、《现代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科技法学》等。曾参与国家重点图书《中华法学大辞典》之《法理学卷》撰稿工作,是《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委员。现正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发表于《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和《法学评论》等国家级权威期刊或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50余篇,有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
引言1.1研究现状1.2研究目的1.3研究方法2马克思早期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2.1马克思早期的生活与思想历程2.2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2.3“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4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符合人类理性2.5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将是一种罪行2.6法律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2.7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否定理性法的存在2.8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2.9对马克思早期法律观的总体认识3走向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3.1走向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活动轨迹3.2法的关系根源于市民社会3.3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3.4人权是公民权和自然权利的统一3.5在财产统治一切的社会里,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3.6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3.7对恩格斯早期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认识4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和宣告4.1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创立过程4.2法的客观基础观4.3法的阶级意志观4.4法的历史发展观4.5人的自由发展观4.6部门法律观5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初步运用和深化5.1《新莱茵报》时期的主要活动和法律思想5.2在关于欧洲时局评论中的法律思想5.3《纽约每日论坛报》时期的法律思想5.4第一国际前期马克思的法律思想5.5《资本论》的法律学说概述6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法制实验的总结6.1公社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6.2人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6.3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文化发展6.4平等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7恩格斯晚年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补充7.1文明时代使权利和义务之间产生了明显对立7.2私法的本质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现存的正常的经济关系7.3法律观念归根结底是从经济生活条件中引导出来的7.4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81895-1917年列宁对法律问题的理解8.1独到的法律解释8.2对司法制度的评论8.3法律与民主共和国纲领8.4法律应贯彻民族平等原则8.5宪法应当确认并保障人民享有基本权利8.6《国家与革命》的法律学说920世纪初俄国社会转型时期列宁法律思想的演进9.1关于专政和法律的关系9.2关于民主和法律的关系9.3关于政党和法律的关系9.4关于经济和法律的关系10斯大林时期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和失误10.1斯大林时期苏联法制建设的成就l0.2斯大林时期苏联法制工作中的失误11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11.1重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法制建设11.2对于党员应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11.3新中国的政体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11.4党组织和党员应成为服从法令的模范11.5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11.6对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中法律问题的初步阐明12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思想12.1开创性地提出建立死缓制度12.2“搞宪法是搞科学”12.3不能废除死刑12.4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应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12.5处理国际法律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2.6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12.7关于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12.8要重视司法工作12.9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12.10“应当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12.11“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12.12必须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12.13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13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理论中的法律思想13.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13.2法制建设要从国情出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3.3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3.4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3.5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3.6“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13.7“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3.8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直接管不合适13.9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13.10邓小平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伟大创新14结语14.1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了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14.2评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新发展14.3在新世纪必须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研究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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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