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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 著; 梁慧星 编 / 法律出版社 / 2012-0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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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不以回答“我国当代民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为目的。而力图追根溯源,厘清民法调整对象的法理,找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之所以在我国民法学知识传承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缘由。本书对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被继受国——前苏联历史上的民法调整对象研究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梳理,这对廓清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渊源、明晰学界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诸多误解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期望通过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继受与变迁的考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孙莹,1982年9月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9岁时跟随父母移居吉林省九台市。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商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11年获得重庆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博士学位论文获得第五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2011年9月至今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参著《新中国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顾与展望》、作为副主编编写《民法学》教材一部。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课题、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各一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各一项。
绪论第一章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调整对象概观第一节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基本逻辑一、民法的语源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第二节对法国、德国和日本近代民法调整对象形成的历史考察一、法国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二、德国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三、日本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第二章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渊源——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史略第一节苏俄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一、苏俄民法蜕变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幻灭与重建二、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精神三、1922年《苏俄民法典》确立的民法调整对象四、小结第二节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形成一、民法调整对象之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对象之人身非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方法之当事人平等四、前苏联民法的经济法“梦魇”第三节对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几点思索一、前苏联法学为什么格外重视法的调整对象研究二、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研究的语境三、前苏联民法发展中的历史偶然性——从新经济政策命运角度的观察第三章新中国及改革开放前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第一节中华民国民法对传统大陆法系的继受一、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二、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第二节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继受前苏联的原因与条件一、新中国继受前苏联法的原因二、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继受前苏联法的条件——提出起草民法典第三节新中国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路径与内容一、新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继受的肇始——以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为中心二、再次拾慧前苏联——以第二次民法典起草为中心三、小结第四章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从第三次民法起草到《民法通则》第一节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之路一、社会变革衍生的法学课题二、我国的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争三、小结第二节多维视角解读我国民法经济法论争一、社会变迁在法学领域的投射二、经济学领域思想争鸣的映照三、法学知识阶层的因素四、从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角度的解读第三节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之果——以商品关系说和平等主体说为中心一、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内涵概述二、内在与超越: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比较三、如何认识商品经济说的缺陷余论——面向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法律技术层面的分析——是否以条文形式规定民法调整对象二、法律体系层面的分析——以行政法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为中心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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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