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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冠伶 著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8-0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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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法学文库—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
沈君研究之基本,可谓德意志民事诉讼法于台湾地区之展开,法系意识自觉于其中。较之台湾同行早期著述,问题意识上有所不同,更具时代特色,抑或见地上与时俱进,大有发展。个人拙见,台湾同行早期著述偏重于传统上法解释学,其中陈荣宗、杨建华等诸位先生之作堪称典范;世纪之交,倡导程序保障及其于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上之意义观念兴起,邱联恭先生于此领域颇有建树,成果丰硕。相比之下,沈君之作,学术价值上极具承前启后之意义,各文均对研究对象于立法上、学说上、判例上之到达点交待仔细,是为台湾同行新锐一代之问题意识及研究实力之反映。
沈冠伶学历:台湾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经历: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副教授。现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主要著作:DieErledigungderHauptsachealsverfahrensrech—tlichesInstitutzwischenDispositionsmaximeundkostenrecht(PeterLangVerlag,2000)
第一章诉讼权保障与民事诉讼——以大法官关于“诉讼权”之解释为中心一、前言二、诉讼权之内容三、诉讼权侵害之救济四、结论第二章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分工与合作——专业审判与权利有效救济间之选择一、问题之提出二、审判权限之冲突问题三、先决问题之判断与诉讼程序之停止四、先决问题判断时所适用之程序规定五、民事判决于行政争讼程序上之效力六、结论第三章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探讨——以通常诉讼事件为中心及“原则上重要性”之标准建立一、前言二、第三审上诉限制规定之旨趣三、当然违背法令之第三审上诉四、第三审许可上诉之要件五、结论第四章“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之评析一、立法背景二、法理基础及立法目的三、选定法官之合意性质:诉讼契约四、合意之成立五、合意之拘束力六、上诉之限制七、结语第五章多数纷争当事人之权利救济程序——从选定当事人制度到团体诉讼一、前言二、选定当事人制度三、团体诉讼四、团体诉讼与选定当事人制度之差异五、扩充选定当事人制度之准团体诉讼六、结论第六章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一、前言二、诉讼契约三、示范诉讼契约四、示范诉讼契约与其他纷争处理制度之关系五、由法院依职权择定之示范诉讼六、结论第七章仲裁鉴定制度之研究——作为纷争解决之程序制度一、绪言二、仲裁鉴定契约之意义、类型及性质三、仲裁鉴定制度与仲裁制度之区别四、仲裁鉴定契约之效力五、仲裁鉴定程序上之程序保障六、结语第八章“律师之和解”作为裁判外纷争处理制度——从德国经验引进台湾地区之可能性一、前言二、德国法上之律师和解制度三、律师和解制度引进台湾地区之可行性探讨四、结论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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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