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加入购物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 法律出版社 / 2008-05 / 平装
售价 ¥ 3.00 5.0折
定价 ¥6.00
品相 九品
延迟发货说明
上书时间2026-02-26
卖家超过10天未登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提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投保主体和适用范围第三条交强险的含义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第二章投保第五条承保主体第六条保险费率、制定程序及其计算第七条管理、核算以及费率调整第八条浮动费率制度第九条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强制承保义务第十一条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义务第十三条合同双方禁止附加条件的义务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程序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第十七条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投保人变更交强险合同的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交强险的续保义务第二十条交强险的保险期间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障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及例外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义务和追偿权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答复义务和告知义务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协助通知义务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程序第三十条交强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第三十一条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以及抢救费的垫付程序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伤员的参照标准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配合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第三十七条不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第三十九条投保义务人违反强制投保义务的责任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责任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抢救费用”等用语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效力的扩张适用第四十四条武装力量使用的在编机动车的交强险卑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的期限第四十六条生效日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节录)中华大民共和冒保险法(2002。10。28修正)(节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6。6。1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6。6。1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展开全部
配送说明
...
相似商品
为你推荐
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