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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冰 著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10-08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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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司事业市场化为背景
任何社会的运行均需要有一定资源满足公共利益或公众需要,这便是公用事业的角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公用事业是纳入到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调配体系中进行发展的,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经济运营模式向市场经济体系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在市场化的语境中公用资源只有得到私法的承认披上私权的外衣才能自由的流动交易;另一方面公用资源特殊的可能性已经溢出了私法上一般物的常识框架,公用资源特殊属性使得关于物之普遍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抵触变得严重,传统民法在理论构建与制度设计上的滞后致使现有的权利配置机制无法优化公用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文通过探讨有关公用资源的民法属性及相关的权利配置特点和构架,以期将公用资源市场化运行纳入民法的视野,推动并规范其进程。以公用物的自身特性为切入点寻求其最佳权利配置,着力于公用物悲剧与反向悲剧这一市场化中最突出的法律问题,对其私法障碍的根源、私法解决的途径和方法给予明确的回答。基本要旨并不在于对公用物私权法律制度设计的诸多问题提供完备的解决办法,而是对公用物市场条件下的私法问题做一个相当的描绘、揭示和解析。
朱冰,女,湖南省长沙市人,1975年12月生。200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师。一直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领域为公共物权(财产权)。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一项(09YJC820082),在《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
序内容摘要绪论第一章公用物的民法解读第一节不同镜像下的公用物一、语义学范畴里的公用物二、经济学视野中的公用物三、行政法维度内的公用物第二节公用物对传统民法概念的冲击一、公用物形态的检讨二、传统民法之物的三重含义三、公用物具有民法上物的一般属性四、公用物作为民法上物具有的特殊性第三节公用物对传统概念的修正一、公用物界定的意义二、公用物界定的方法三、公用物的民法含义第二章公用物的权利配置分析第一节公用物权利配置的理念一、假想的公益均衡与事实的用益不均衡二、公用物的公益属性与“私有”权属设计的不适应三、公用物的公益属性与市场逻辑之间的和谐第二节公用物权利配置的方式一、权利配置的工具二、两种法律型塑工具的比较三、公用物市场化的选择第三节公用物权利配置的内容一、两大法系物上权利配置的比较二、公用物权利配置中物权属性的特殊表现三、公用物上公共物权的内容第三章公用物的民事主体选择第一节主体研究的两种思维进路一、从人出发——人格历史演进的启示二、从物出发——人格与“物格”思辨三、人与物关系的再检讨——以物为中心第二节国家与公用物一、我国现行公用物国有制度分析二、国家与公益的天然联系三、国家与公用物联系的反思第三节私人与公用物一、我国现行公用物的私有制度分析二、私人与公益的距离三、中间主体尝试第四章公用物的外围制度构建第一节公用物市场中的政府定位一、现代社会政府类型化梳理二、公用领域政府类型化选择三、政府在公用领域市场化中的法律定位第二节公用物市场中的监管分析一、西方公用领域主要监管模式梳理二、西方公用领域监管制度分析三、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困难与启示第三节公用物私权与监管的契合一、公用物上权利与权力的构成二、公用物上权利与监管的衔接第四节公用事业改革的法制现状与立法展望一、公用事业改革的两种法制模式二、公用事业改革法制的现状分析三、《公用事业法》的制定与完善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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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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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