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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江 著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7-02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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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
《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制度中的特定目的机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研究,既注重理论问题探讨,又注重实践问题研究,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意义。书中有关资产证券化制度,特别是特定目的机构制度的建议和设想,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构建颇有参考价值。
谢永江,男,1973年出生,江西省乐安县人。1995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先后参与编写《证券法学》、《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新编商法学》等著作和教材,发表有《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研究》、《抵押贷款证券化初探》(合著)、《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推行的法律环境分析》,(合著)、《特定目的公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资产证券化是债权物权化的过程》、《特定目的公司运作的法律分析》、《特定目的公司研究》、《论特定目的机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合著)等论文。
引言第一章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一、资产证券化的界定(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二)资产证券化的分类(三)资产证券化与相关概念辨析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特征(一)资产的转让以证券化为技术手段(二)证券的发行以受让资产为信用基础(三)以特定目的机构为中介三、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交易主体(二)交易结构四、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意义(一)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二)资产证券化是债权物权化的过程(三)资产证券化体现了社会化的分工与合作第二章特定目的机构总论一、特定目的机构的制度价值(一)分割财产与隔离风险(二)组织和利用资源(三)保护投资者权益二、特定目的机构的组织形态(一)企业形态法定主义与当事人的选择(二)特定目的机构组织形态选择标准(三)特定目的机构组织形态的立法例三、特定目的机构的交易类型(一)单购型特定目的机构、多购型特定目的机构和循环型特定日的机构(二)单层特定目的机构与双层特定目的机构四、特定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一)特定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二)美国特定目的机构的税收制度(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特定日的机构税费制度(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第三章特定目的机构的风险隔离机制一、资产的选择(一)证券化资产的核心要素--稳定的现金流(二)资产的转让性(三)关于未来收益的问题(四)关于不良资产的问题二、资产的转让--“真实出售”标准(一)资产转让方式的选择(二)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三)资产转让公示制度(四)会计上的要求(五)真实出售的司法标准:从实质主义到形式主义(六)我国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标准评析三、破产风险隔离(一)业务范围限制(二)自愿破产限制(三)非自愿破产限制四、防止实质合并(一)实质合并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二)实质合并的判定标准五、信用增级(一)信用增级的目的(二)信用增级的提供者(三)信用增级的主要形式第四章特定目的公司一、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特征(一)属于特别法上的公司(二)具有明显的工具性(三)兼具简化的组织机构和强大的证券发行功能(四)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二、特定目的公司的设立和解散(一)公司形态选择(二)设立原则(三)发起人(四)公司资本(五)公司章程(六)特定日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三、特定目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股东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特定目的公司的业务规则(一)业务范围(二)资产证券化计划(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四)证券化资产的移转和管理(五)资金的借入和运用五、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制度(一)强制信息披露(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三)监督管理人(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优先受偿权六、我国特定目的公司的构建(一)特定目的公司立法(二)设立资产证券化政府信用机构--香港模式的借鉴第五章特定目的信托一、商事信托与特定目的信托(一)商事信托的功能(二)商事信托的法律地位(三)特定目的信托二、特定目的信托的交易结构(一)受托人(二)特定目的信托合同(三)资产服务合同(四)资金保管合同(五)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六)受益证券的发行三、信托受益人的保护(一)强制信息披露(二)受益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三)信托监察人四、我国特定目的信托制度的试点与构建(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问题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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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