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程晓霞,余民才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78730013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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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晓霞,余民才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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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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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13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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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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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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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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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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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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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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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99999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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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晓霞,余民才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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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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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13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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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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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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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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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99999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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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国际法
定价:35元
作者:程晓霞,余民才 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6-01
ISBN:9787300135434
字数:415000
页码:256
版次:
装帧:平装
开本:1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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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目录
作者介绍
四)国家债务 1.国家债务的定义和种类 国家债务是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按不同的标准,国家债务可作如下区分: (1)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可分为内债和外债。内债是国家欠内国债权人之债;外债是国家欠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债务和欠外国私人(自然人或法人)的债务。 (2)按债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债、地方化债务和地方债务。国债是以国家名义所借并用于全国的债务,也称公共债务;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3)按债的性质可分为善意之债和恶意之债。善债是具有正当用途的合法之债;恶债是具有与国家及其人民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用途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如征服债务、战争债务。 按照国际法,国家对其国民拥有属人优越权,因此,内债属于其内政,国家可以自由处置。而国家所欠外国私人之债,属于国内私法上之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因该国侵害外国私人债权而引起该国国家责任,外国私人之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否则不发生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可按照国内法加以处理。地方债务非国家所借,国家亦对此不承担责任。至于恶债,因其不正当之用途及违反国际法之性质,当然不在国家继承范围之列,“恶债不予继承”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以,在上述各类债务中,可以成为国家继承对象的只有国家以其名义向外围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合法国债与地方化债务。 2.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规则 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它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处理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处理规则也不同: (1)在一国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或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而组成一个新国家或与另一国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依双方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但应考虑到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与该项国家债务之间的关系。 (2)被继承国解体而其领土分裂为数国时,由于存在数个继承国,所以除被继承国与各继承国另有协议外,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在各继承国之间按公平比例转属。 (3)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一个继承国时,根据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的规则,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 (4)对于新独立国家应否承担前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的债务问题,根据促进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减轻或免除其债务负担的原则处理。依“白板主义”,被继承国的债务,一般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但并不排除有关双方以协议解决,只要此种协议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损害新国家的经济发展。 此外,国家继承还包括国家档案的继承、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国家既得权的继承、国家责任的继承以及居民国籍的继承等。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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