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3年山西吕梁兴县(裴家津)官契。此契特别,章程摘要:共6条。银币交易,铜元折算银元,收契纸成本费,村长公证费、处罚规定、契纸管理。印花税票1枚。红官印5枚。兴县裴家会祠印。尺寸38*25cm,品相见图。官契中印有章程摘要的不多,少见品种。民国山西吕梁土地管理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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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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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相描述: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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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地契由卖方立书,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亲属中人及官方签字盖章。地契分白契和红契。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过户后,粘贴由官方印制的契尾,盖官印的是红契。清代地契一般为三联或两联,分给买卖双方和保人。三联为从右到左分三部分,右边为行政机关,或村长、保长出具的文书,中间为买卖双方议定的内容,左边为办理机关名称、印章和时间。民国地契基本沿用清代地契的样式,官契上一般贴有缴费的印花税票。地契是见证土地权属变更、民间土地流转资料,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承载着厚重的土地政策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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