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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恩·R·拉费弗 (WayneR.LaFave)、 杰罗德·H·伊斯雷尔 (JeroldH.Israel)、 南西·J·金 (NancyJ.King) 著; 卞建林 、 沙丽金 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3-12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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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上下)
对始于侦查、终于上诉后的间接攻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详尽分析。当然,单卷本的篇幅显然无法使此书能够对关涉刑事诉讼程序每一步骤的所有要点展开全面的分析,因此,我们调整了论述的深度,同时考虑了影响写作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刑事诉讼中特定程序的重要性,二是在法学院刑事诉讼的课程安排中对这些特定程序的关注程度。但是,对于程序中的每一步骤,我们的论述至少涵盖了主导法律标准的重要论题和与之相关的判例法,以及最为引入注目的学术建议的基本点。我们还努力做到不仅描述“法律”的现状本身,而且还要探讨它的历史根源及其背后的政策性因素。我们相信,此种方式将被证明是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有帮助的。
译者序原文序第一编导论和概述第一章刑事司法程序概览第一节本书的主题一、范围二、篇章结构第二节描述52个独立的刑事司法程序一、州与联邦的权力二、作为“众多刑事司法体制之一”的联邦体制三、法制一致性的有限性四、个体化趋势五、相互模仿的趋势六、联邦模式七、其他模式第三节程序步骤一、概览的目标二、概览的性质三、第一步:被报告的犯罪四、第二步:逮捕前侦查五、第三步:逮捕六、第四步:登记七、第五步:逮捕后的侦查八、第六步:决定指控九、第七步:控告十、第八步:治安法官的逮捕审查十一、第九步:初次到庭十二、第十步:预审十三、第十一步:大陪审团审查十四、第十二步:大陪审团起诉或检察官起诉十五、第十三步:根据检察官起诉或大陪审团起诉进行的传讯十六、第十四步:审前动议十七、第十五步:审判十八、第十六步:量刑十九、第十七步:上诉二十、第十八步:定罪后的救济第四节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目标一、实施实体法二、发现真相三、对抗审判模式四、控诉责任五、错误定罪最小化六、控诉和诉讼责任最小化七、规定非专业人员参诉八、尊重个人尊严九、对公正表现的维持十、达到程序适用的平等十一、强调被害人的利益第五节调整程序的法律一、不同渊源二、联邦宪法三、联邦成文法四、州宪法五、州成文法六、普通法院规则七、地方法庭规则八、普通法判决九、运用监督权的判决十、内部行政标准十一、地方法令第二章刑事程序的宪法化第一节宪法化的基础第二节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保障条款向各州的延伸第三节完全吸纳一、完全吸纳的理论基础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决第四节基本公平一、基本公平的理论基础二、正当程序的本意三、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的案例四、基本公平原则的确立和最初的适用:从重建到20世纪30年代五、基本公平原则的适用: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六、主观性和基本公平原则第五节选择吸纳一、基本公平原则和选择吸纳:相似和差异二、选择吸纳的理论基础三、先前的判例和个别保障条款的吸收四、作为避免主观性的手段的选择吸纳五、促进正当程序标准在州的实施六、联邦制的合法利益第六节选择吸纳原则的运用一、60年代的判决二、保障条款尚未被吸纳三、20世纪60年代后对选择吸纳原则的承认四、选择吸纳和联邦制的关系五、正当程序方法论的保留第七节正当程序的独特内容一、吸纳后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二、正当程序分析三、实体性的正当程序第八节扩大解释的优先权一、优先权的本质二、优先权变化的力量三、优先权的原因四、溯及既往原则第九节解释的路标一、遵循先例二、历史承认的意义三、查明事实的优先权四、以执行为基础的法定规则的适当性五、预防性规则的适当性六、衡量对效率的影响第二编拘留与犯罪侦查第三章逮捕、搜查和扣押第一节排除规则及其他救济措施一、排除规则的起源二、排除规则的目的三、受到抨击的排除规则四、潜在动机的意义;更强调在客观上威慑和对主观要件的审查五、违宪与其他违法六、刑事诉讼中排除规则的适用七、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规则的适用八、排除规则与“私人”或非警察搜查九、排除规则与外国警察的搜查十、管辖权异议十一、宪法性侵权十二、刑事指控;惩罚程序十三、逮捕记录的销毁十四、禁令十五、自力救济第二节受保护的领域和利益一、隐私标准的卡茨例外二、一眼望见,一下闻到、一下听见及一下摸到;帮助感官三、居住用建筑物四、“开阔地带”五、贸易和商用建筑物六、交通工具七、个人性格特征八、抛弃的财产九、一般的“纯粹证据”与特定的私人文件十、对交往和行动的监视第三节合理根据一、一般考虑因素二、合理根据的性质三、线人提供的信息四、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信息五、其他警察提供或掌握的信息六、第一手信息七、搜查案件中的特殊问题第四节搜查证一、何时可以使用令状二、“中立、超然的司法官”要求三、宣誓或保证;笔录四、合理根据:表面上符合条件的宣誓书五、对要搜查地点的特别描述六、对要扣押物品的特别描述七、执行令状的期限八、不经通知的进入九、拘留和人身搜查十、搜查的范围和强度十一、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十二、杂项要求第五节对人身和个人财产的搜查和扣押一、逮捕二、在逮捕现场对人身的搜查三、逮捕后羁押期间的人身搜查四、其他人身搜查五、对包裹和其他私人物品的搜查和扣押第六节进入和搜查房屋一、进入房屋执行逮捕的依据二、不经告知而入室逮捕三、逮捕前的搜查与逮捕后的附带搜查四、逮捕后的搜查与搜索五、无证入室搜查证据六、为其他目的而无证入室搜查七、哪些东西可以扣押第七节车辆的搜查和扣押一、逮捕后的附带搜查二、为了寻找证据而进行的搜查和扣押三、对车内的人和包裹的搜查四、基于其他目的的扣押五、基于其他目的的搜查六、一眼望见、巧立名目及相关事项第八节拦截、拍身搜查以及类似较轻的强制措施一、拦截和拍身搜查:第四修正案理论二、可以允许的“拦截”范围三、拦截之外的其他行为四、可允许的“拦截”的依据五、为了寻找武器而“拍身搜查”六、路障七、在警察局拘留待查八、对物品的短暂扣押第九节检查与常规搜查一、一般考虑因素二、对房屋的检查三、对营业场所的检查四、福利检查五、在火灾现场的检查六、边境搜查及相关活动七、车辆使用管理八、机场搜查九、对囚犯的搜查十、对缓刑犯和被假释者的搜查十一、对学生的搜查十二、对公共雇员的搜查第十节取得同意的搜查一、同意的性质二、与同意有效性相关的因素三、依靠欺骗取得的同意四、第三人的同意:一般考虑因素五、第三人同意的常见关系六、同意的范围第四章窃听与电子监控第一节历史背景一、奥姆斯特德案件二、第605节规定三、非电话窃听的电子监听第二节第三编和宪法第四修正案一、第三编的概述二、持续监控三、缺少告知四、合理根据五、特定描述六、秘密进入七、紧急情况下的无证窃听八、运用特工人员第三节第三编:监控内容一、“窃听”的含义二、电话公司行为三、同意四、国家安全监控第四节第三编:申请和签发法院令状一、申请程序二、申请内容三、审查申请四、令状的内容第五节第三编:执行令状一、记录二、减至最少三、修改与延长四、事后的监控通知五、封存第六节第三编:救济一、要求排除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排除要求的人员和时间三、对非法电子监控的披露四、对电子监控记录的披露五、民事救济六、刑事惩罚第五章警察“鼓动”和圈套辩护第一节犯罪鼓动和圈套辩护一、犯罪行为的鼓动二、圈套辩护对犯罪鼓动的限制三、圈套辩护的范围第二节圈套的主观检验标准与客观检验标准一、主观方法二、客观方法三、对主观方法的批评四、对客观方法的批评第三节程序性考量一、被告人过去行为的证据可采性二、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三、前后矛盾的辩护四、证明责任第四节对鼓动实践的其他挑战一、风险酬金的安排二、对无合理嫌疑的引诱三、政府对犯罪的过分介入第六章讯问与自白第一节引言与概述一、自白的需要二、警察暴力的程度三、最高法院的反应第二节“自意性”标准一、普通法规则二、正当程序与“价值的复杂性”三、“总体情形”的相关因素四、对于“任意性”标准的批评第三节迅速带见法官的要求一、麦克纳布一马洛里规则二、对该规则的反应三、在各州迅速带见司法官的要求第四节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一、马修案件之前的发展二、马修案件三、埃斯科多案件四、威廉斯案件五、从何时起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六、放弃律师帮助七、对该权利的侵犯八、对获得律师帮助权方法的批评九、马修规则的“废除”第五节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米兰达判决一、在警察局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二、米兰达规则三、米兰达判决下的经验四、对米兰达方法的批评五、米兰达规则的“废除”第六节米兰达案件:何时为“处于羁押状态下的”讯问一、“羁押”与“集中”二、羁押的目的三、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四、在警察局接受讯问五、在其他地方接受讯问六、其他考虑因素第七节米兰达案件:“讯问”一、“同等功能”标准二、讯问三、其他“言行”四、“自愿”陈述与顺势讯问第八节米兰达案件:必须作出的警告一、内容二、时间和频率三、方式:证明四、额外警告第九节米兰达案件:权利的放弃一、明示或者默示二、被告人的能力三、警察的行为四、默示的放弃五、有限的放弃六、主张权利之后的放弃七、模棱两可的、不明确的、有限的以及不及时的权利主张第十节米兰达案件:犯罪性质、讯问者和讯问程序一、对轻微犯罪的讯问二、公民个人的讯问三、非警察官员的讯问四、外国警察的讯问五、作出供述的程序第七章辨认程序第一节绪论一、错误辨认问题二、错误辨认发生的原因三、最高法院的反映第二节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一、施梅波规则二、辨认程序的应用三、拒绝合作四、容貌上的变化第三节律师帮助权和对质权一、必备程序二、辨认时间三、辨认程序的性质四、律师帮助权的放弃或者替代五、辩护律师的作用六、违法后果七、权利的“撤销”第四节正当程序:“整体环境”一、概述二、“不必要的暗示”因素三、错误辨认风险四、列队辨认五、照片的使用六、一个人的辨认七、庭审辨认八、权利的“撤销”第五节额外的可能保障一、陪审团指示二、专家证言三、改善的侦查程序第八章大陪审团调查第一节大陪审团的双重作用一、传统的大陪审团二、特殊的大陪审团三、替代程序第二节历史发展一、英国起源二、在美国的发展三、历史相关问题第三节调查的优势一、传唤的权利和蔑视法庭罪制裁二、出庭作证的传唤三、携带证据出庭的传唤四、心理压力五、准许豁免六、秘密七、保持公众信任八、大陪审团报告第四节调查性大陪审团的法律结构一、大陪审团团员的代表二、独立的调查权三、司法监督第五节大陪审团秘密一、基本考虑二、法律结构三、受保护的信息四、证人披露五、促进刑法执行的披露六、依对大陪审团程序提出质疑的披露七、依证据展示规则向被告的披露八、向第三方的披露九、法律救济第六节获得一切人之证据的权利一、公众的权利与大陪审团二、特权与其他保护第七节针对传票的第四修正案质疑一、第四修正案对于传唤书证的适用二、在对文件的传唤中禁止过宽的限制三、第四修正案对其他传票的适用:狄奥尼修案件和马拉案件四、对身份证据的传票五、“必须立即执行的”传票第八节对滥用传唤权力的质疑一、调查主题不当二、相关性的异议三、压迫性异议四、“负面影响”的异议五、用于民事披露六、起诉后刑事证据展示的使用七、公诉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传唤权的篡夺八、侵扰九、构造性异议第九节大陪审团基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质询一、卡拉德拉规则二、非法的电子监控第十节大陪审团证言与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一、隐性归罪的标准二、另一主权法律之下的归罪三、强迫目标证人出庭四、咨询权五、弃权第十一节豁免及被迫作证一、合宪性二、交易豁免与使用/派生使用豁免之争三、使用/派生使用禁止的适用四、豁免程序五、非正式授予的豁免第十二节自证其罪和要被迫提供证件一、基本原则二、实体例外三、要求记录例外四、施梅尔博规则五、第三人提供六、提供的证言方面七、博伊德案的残留第十三节提供行为原理的适用一、证人特性和预先结论标准二、隐性的归罪三、提供行为的豁免四、个人代理五、非书面的传唤第十四节法院判决及自我归罪的历史及政策一、自我归罪事项的范围二、特权的历史三、特权的政策四、系统的理性五、尊严性理性第十五节证人获得律师帮助权一、宪法要求二、大陪审团室内的律师三、接待室中的律师四、多方代理第九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第一节(身份)资格:“个人权利”的方法一、与搜查、自白和辨认有关的“个人权利”二、与居住有关的场所三、商业场所四、交通工具第二节资格:其他可能的根据一、“自动”资格二、“目标”资格三、“派生”资格四、资格的废除第三节“毒树之果”理论一、概述二、“若非”否认三、“减弱的联系”四、“独立来源”五、“必然发现”第四节非法逮捕和搜查之果一、自白二、搜查三、逮捕四、人身辨认五、证人陈述六、新的犯罪行为第五节非法自白之果一、作为“毒树”的自白二、搜查三、自白四、证人陈述第六节在庭审中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允许使用一、质疑二、“开门”的辩护策略三、对于“新”的违法行为作伪证提起控诉第十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第一节排除证据的审前动议一、同时的反对或者审前动议二、动议形式三、不同的指控前的动议第二节反对的放弃或者丧失一、没有及时提出反对二、没有更新反对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四、有罪答辩或者不予质疑的答辩第三节证明责任一、概述二、搜查和扣押三、自白四、辨认第四节证明标准一、概述二、自白三、搜查和扣押四、辨认第五节排除证据的听证一、事实裁判者二、陪审团在场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四、证据规则五、对质权六、强制程序权第六节裁决及其效果一、查明二、建议三、庭审中的重新考虑四、其他案件中裁决的效果第三编普通程序的开始第十一章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一节获得聘任律师或指定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一、第六修正案上的权利二、正当程序上的权利三、获得律师帮助的派生权利四、平等保护和指定律师第二节贫困被告人获得律师和其他形式帮助权利的范围一、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轻罪指控二、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诉讼阶段三、安德斯规则四、笔录五、专家的帮助六、获准参与的邦兹权利七、贫困的标准八、部分帮助与部分补偿第三节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放弃一、一般性要求二、初审中的弃权:冯莫托克询问三、权利的丧失第四节选择律师一、选择指定律师的自由裁量权二、指定律师的替换三、选择聘任律师四、自力诉讼的选择权第五节自我代理的宪法性权利一、法莱塔权利二、权利的告知三、必要的警告和司法调查四、拒绝的理由五、对无效代理的事后质疑六、后备律师七、混合代理第六节律师对辩护策略的控制一、“策略性”决定与“个人”决定二、利益的平衡三、偏见第七节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指导性原则一、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前提二、聘任律师与指定律师三、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标准四、本质的无效与实际的无效五、提出律师帮助无效的主张第八节基于州的干涉和其他外部因素而提出的律师帮助无效的主张一、对律师帮助的限制二、州对律师--当事人关系的侵犯三、代理的条件第九节基于律师的利益冲突而提出的无效帮助主张一、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范围二、初审法院的调查义务三、弃权和律师不称职四、不明显的实际利益冲突第十节基于律师不称职的无效帮助主张一、指导性的考虑因素二、称职的标准三、对合理性标准的适用四、不公正的因素第十二章审前释放第一节审前释放程序一、联邦保释改革法二、各州的普遍做法三、保释听证会中的律师四、保释听证会中的证据五、被告的陈述第二节限制审前自由的合宪性一、保释金的数额二、贫困和审前释放三、准备辩护的机会四、审前羁押的性质第三节审前拘押命令的合宪性一、在联邦系统的预防性拘押二、预防性拘押和州宪法三、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模糊性四、其他宪法性异议五、被指控严重罪行的拘押六、基于个别危险认定时的拘押七、基于释放期间不法行为的拘押第四节特殊情况一、死刑案件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审判期间四、被判有罪之后五、缓刑或假释的撤销六、重要证人第五节逮捕的替代方式一、替代逮捕令状的传唤出庭二、传讯代替无证逮捕第十三章决定是否起诉第一节决定的本质一、概述二、证据充分三、过滤案件四、分流五、指控选择第二节裁量实施一、检察官的裁量权二、警察的裁量权三、陪审团和法官的裁量权四、裁量的“问题”五、界定检察官的裁量权六、构建检察官的裁量权七、制约检察官的裁量权八、委托检察官的裁量权第三节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和制约一、命令状二、自诉;公私共分罚款之诉三、不起诉的司法批准四、大陪审团五、司法部长六、撤职;特别检察官第四节质疑起诉决定:平等保护一、歧视起诉二、证明问题三、“任意归类”四、“故意的或有目的的”五、对其他人的不起诉第五节对起诉决定的其他质疑一、报复性起诉二、违背诺言三、公平告知的废止和缺乏四、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移送五、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禁令和宣告型判决六、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人身保护令七、对检察官的民事起诉第六节对放弃或者终止性分流决定的质疑一、分流程序二、分流的法定标准三、是否分流的决定四、起诉的终止决定第七节对指控选择的质疑一、重复或重叠的法规二、差别性指控选择三、报复性指控选择第十四章预审第一节预审的功能一、对指控进行审查二、证据开示三、将来弹劾四、证据保全五、其他功能第二节预审中被告人的权利一、联邦宪法二、联邦司法实践三、采取大陪审团起诉的州四、采用检察官起诉的州五、放弃预审和请求预审第三节移送审判的决定一、适用的标准二、对可信性的评价三、撤销的后果四、移送审判的后果第四节预审程序一、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二、适用证据规则三、被告人有权进行交叉询问四、被告人有权让辩方证人出庭五、对程序性裁定提出异议下册第十五章大陪审团审查第一节被告人受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权利一、第五修正案权利:历史二、第五修正案权利:范围三、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四、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司法管辖区五、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六、放弃大陪审团起诉和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七、检察官诉状州第二节大陪审团审查的构造一、大陪审团的组成二、对证据的控制三、预期被告的证言四、证据规则五、法律建议六、证据的量七、大陪审团的起诉决定八、证据的重新提出九、保密的要求十、大陪审团记录第三节大陪审团的效力一、正在进行的争论二、统计三、审查的差异四、司法的反应第四节基于大陪审团组成对起诉状的质疑一、大陪审团挑选程序二、反对的程序和时间三、平等保护的要求四、公平抽样要求五、对挑选陪审团主席的宪法性质疑六、违反成文法七、陪审员的偏见八、起诉前的公开九、起诉后的审查第五节基于证据理由对起诉状的质疑一、联邦标准:科斯特洛规则二、联邦标准:科斯特洛案“错误行为的例外”三、州的标准第六节对错误行为的质疑:一般原则一、起诉错误行为二、联邦标准;威廉姆斯案的限制三、陪审员的错误四、偏见的要求五、诺瓦斯科蒂亚银行案的偏见标准六、定罪后的审查第七节普通起诉错误行为的请求一、异议的范围二、有偏见的评论和检察官起诉三、检察官其他作用的假设四、违反被告的证人权利五、提交证据时的欺骗六、没有提出已知的无罪证据七、错误的法律建议八、未被授权者的出席第十六章起诉地点的确定第一节审判地点:一般原则一、区别审判地点和管辖权二、区别邻近地区三、“犯罪实施”准则四、多地点犯罪五、特殊立法六、共同诉讼和审判地点七、审判地点的证明第二节适用犯罪实施准则一、重复性问题二、严格法条主义三、宪法政策四、实质性接触五、运输犯罪六、多方参与人第三节审判地点的改变一、多样性二、基于被告人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三、基于被告人动议的便利性之审判地点的改变四、基于公诉方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五、基于公诉方动议的便利性审判地点的改变六、基于法院动议的审判地点的改变七、转移地区的挑选第十七章起诉范围: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第一节犯罪的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一、合并起诉:牵连犯罪二、合并起诉:相似特征的犯罪三、分离诉讼:独立辩护四、分离诉讼:其他犯罪的证据五、分离诉讼:证据累积六、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第二节被告人的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一、被告人的合并起诉二、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归罪供述三、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证言导致无罪四、分离诉讼:矛盾辩护和策略五、分离诉讼:联合定罪六、分离诉讼:证据混合七、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第三节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程序审查一、法院合并和分离的权力二、错误合并三、不能证明合并基础四、放弃或者丧失权利五、对损害请求的上诉审查第四节没有把相关诉讼合并一、附属性禁止反言二、禁止双重归罪:同一犯罪三、“同一罪行”合并第十八章迅速审判和其他快速处理第一节迅速审判的宪法性权利一、总论二、相涉利益三、权利附随的时间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五、违反该权利的救济第二节宪法性平衡检验一、巴克案二、迟延期的长短三、迟延理由四、被告主张权利的责任五、受到损害第三节迅速审判的立法规定和法庭规则一、必要性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三、各州的规定第四节在押的被告人一、宪法性权利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三、关于监禁人的州际协定四、《对监禁人的统一强制处置法案》第五节针对其他迅速处置的权利一、成文法的限制二、非宪法性的指控前迟延三、审判后的迟延第四编对抗制及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第十九章刑事诉状第一节对诉状要求的放宽一、普通法上的专业性要求二、进行改革的最初尝试三、简式诉状运动四、成功的改革第二节诉状的功能一、功能性分析二、禁止双重归罪的保护三、提供告知四、方便司法审查五、提供司法管辖权方面的根据六、对被告人得到大陪审团指控这一权利的保障第三节基本的诉状瑕疵一、没有声明基本要素二、事实特定性三、多项指控和重复指控四、形式上的瑕疵五、迟到的异议第四节详情诉状一、诉状的本质二、签发诉状的标准第五节诉状修正一、诉状的不同用途二、侵权/不同犯罪的标准三、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四、贝恩规则第六节不一致一、对不一致的质疑二、伯杰标准三、结构性修正限制第二十章证据知悉和证据展示第一节证据知悉的发展过程一、与普通法的分离二、争论三、结果四、证据展示的“双向”运动第二节证据展示法的结构一、“普通法”管辖区二、法庭规则和制定法三、证据展示规定的实现四、其他证据知悉途径五、取证第三节辩方证据知悉一、控方证据掌握或控制二、书面或记录之陈述三、被告人陈述四、共犯的陈述五、犯罪记录六、科学报告七、文件与实物八、证人名单九、证人陈述十、工作记录展示例外十一、警察报告十二、保护令十三、宪法审查第四节对庭前辩方证据展示的宪法限制一、正当程序二、自我归罪:非证言性展示三、自我归罪:证言性展示四、自我归罪:加速原则五、自我归罪:以精神不健全为辩护理由的特定案件六、第六修正案之限制七、有条件的证据知悉第五节控诉方证据知悉之规定一、获得证据的不同规定二、不在犯罪现场的规定三、精神不健全及其他相关辩护四、辩护之认知五、证人名单六、证人陈述七、文件和实物八、科学报告第六节制裁一、范围二、控方对展示的违反三、辩方对展示的违反第二十一章有罪答辩第一节认罪协商制度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式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三、辩诉交易的便捷性四、正确而公正的结果五、差异性的问题六、辩诉交易的其他积极特征和消极后果七、对辩诉交易的禁止八、辩诉交易与《联邦量刑规则》第二节被保留的、被打破的、被驳回的以及不存在的交易一、成文法中对认罪的诱导二、检察官的诱导三、法官的诱导四、破裂的交易五、对破裂交易的救济六、撤回的要约七、没有实现的期望八、对交易中做出的陈述的接受第三节律师和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责任一、在辩诉交易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三、检察官的交易技巧四、司法对辩诉交易的介入五、对让步的司法评价第四节对被告人答辩的接受一、传讯;答辩的替代性措施二、对答辩的自愿性及做出答辩的被告人的能力的判断三、对是否理解指控的判断四、对被告人是否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判断五、对被告人是否理解自己放弃的权利的判断六、对答辩的事实性基础的判断七、对辩诉交易的遵从第五节对有罪答辩的抗辩一、答辩的撤回二、对答辩的其他抗辩三、违反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四、遵从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五、撤回或推翻答辩的效果六、答辩的撤回或推翻以及相关陈述的可接受性第六节有罪答辩的效果一、由于做出有罪答辩而被放弃或丧失的权利二、附条件的答辩三、基于约定事实的审判第二十二章获得陪审团和公正法官审判的权利第一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一、通常情况:对州的适用性二、轻罪三、非刑事审判四、陪审团的规模五、全体一致的意见六、重新审判七、陪审团对法令的拒绝执行八、对陪审团审判的放弃第二节对候任陪审员的挑选一、联邦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二、州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三、对平等保护的否定四、“公正的全面代表”要求五、附近地区六、对陪审团人选提出的回避第三节预先审核;回避一、预先审核的性质二、控辩双方对信息的接触三、有因回避四、强制回避五、替补陪审员第四节法官的回避一、由公正的法官审判的权利二、有因回避三、法官的自行回避四、强制回避五、对法官的替换第二十三章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第一节防止倾向性宣传一、倾向性宣传问题二、限制公开陈述三、限制媒体四、不公开程序: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五、不公开程序: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限制第二节克服倾向性宣传一、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二、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三、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四、诉讼延期五、分别审理六、陪审团选任七、警告或隔离陪审团八、免除陪审员第三节庭审中的行为一、法庭内的新闻工作者二、电子报道和摄影报道的范围第二十四章刑事审判第一节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一、权利的本质二、正当的不公开审判之情况第二节被告人出庭一、出庭权的根源和范围二、一般无害错误和弃权三、妨碍法庭审理的被告人:因行为而丧失四、因自愿缺席而丧失五、出庭的偏见情形第三节被告人取得证据的权利一、宪法依据二、正当程序义务: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三、展示证人陈述--詹克斯法案四、纠正虚假证据的责任五、政府保存证据的义务六、辩方使用传票七、帮助辩方获得证据八、政府干预辩方证据取得九、辩方证人豁免第四节证据的出示一、证据规则二、交叉询问三、证人强行主张特权四、证人的隔离第五节被告人保持沉默和作证的权利一、不作证的权利二、对被告人沉默的评论三、对被告人沉默的指示四、被告人作证的权利第六节初审法院的证据评价一、独任法官审理二、直接无罪裁决的动议三、充足性标准四、证据的概括和评价第七节律师辩论一、开庭陈述二、终结辩论三、终结辩论的顺序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作用五、禁止性辩论六、招致回应七、异议八、正当程序九、审查标准第八节陪审团指示一、指示内容二、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三、界定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四、较轻犯罪指示的权利第九节陪审团程序一、隔离陪审团二、陪审团问题和笔记三、带入陪审团评议室的物品四、陷入僵局的陪审团五、逐一询问陪审团成员六、陪审团的不正当行为七、陪审员就不正当行为所作的证言的限制第十节陪审团裁决一、特殊裁决和特殊质询二、不一致裁决、裁定三、多理由裁决四、局部裁决第十一节裁决后动议一、无罪判决二、重新审判三、新发现的证据第二十五章禁止双重危险第一节保障的范围一、导论二、政策和沿革三、可适用的程序四、危险存在的情形五、危险的终止六、同一罪行七、重新起诉:概览第二节无效审判之后的重新起诉一、征得被告人同意二、受刺激的无效审判动议三、“明显之必要”标准四、明显之必要和对无效审判的替代五、明显之必要和初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六、与无效审判相似的驳回第三节宣告无罪或者驳回之后的重新起诉一、驳回二、陪审团宣告的无罪三、法官宣告的无罪四、危险之前的“宣告无罪”五、定罪判决之后的宣告无罪第四节定罪之后的重新起诉一、一般规则二、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形三、充足性之定义四、如默示无罪的定罪第五节由不同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新起诉一、州起诉之后的联邦重新起诉二、联邦起诉之后的州重新起诉三、州与州之间和州与市之间第二十六章科刑程序第一节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制裁一、结构和程序二、死刑三、监禁四、社区改造五、中间制裁六、经济制裁第二节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科刑权的配置一、法官科刑二、陪审团科刑三、行政机构决定第三节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一、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二、对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的质疑三、强制性最低科刑四、推定科刑五、科刑准则六、合并科刑和连续科刑七、上诉复审第四节正当程序:科刑程序的框架一、威廉斯诉纽约案二、相关信息的范围三、基于被告人程序权利行使的审议四、告知五、获得律师帮助权六、保证科刑信息的可靠性七、接受听审权:科刑前陈述权和提供反证权八、举证责任九、提升对构成单独罪行例外性加重科刑的保护力度第五节科刑信息一、证据标准二、科刑前报告三、科刑前报告的开示四、被害人有影响力的陈述第六节特殊科刑一、特殊科刑和特殊程序二、累犯法律三、损害赔偿四、刑事没收五、危险犯第七节重新科刑:双重危险一、再判决后的重新科刑二、重新科刑和科刑上诉三、承审法官的重新科刑四、基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科刑第八节重新科刑:对报复的禁止一、报复性科刑推定:皮尔斯案件的裁决二、对皮尔斯推定的反驳三、在其他重新科刑的科刑背景中应用皮尔斯推定第二十七章上诉第一节宪法对于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一、非联邦宪法性权利二、宪法对于法定上诉权利的保护第二节辨方上诉和终审规则一、对于终审判决的法定要求二、基础性政策和法定例外三、附属命令四、独立程序五、大陪审团程序第三节控方上诉一、宪法上的限制二、需要特别的法定授权三、审前判决四、附加后危险判决第四节通过令状进行的审查一、一般意义上的特别令状二、禁令和执行职务令:传统上的限制和现代的发展三、刑事案件中对令状的限制四、控方的申请第五节上诉审查的范围一、无意义的案件二、合并判刑理论三、上诉权的放弃或丧失四、明显的错误第六节无害的错误一、无害错误审查的来源二、非宪法性错误的标准三、对违反宪法行为的适用四、无害的错误还是自动推翻原判五、对宪法性错误适用合理怀疑标准第二十八章间接救济第一节间接救济的现状的历史一、间接救济的性质二、普通法人身保护令第二节制定法结构和人身保护政策一、宪法性权利还是立法恩惠二、制定法框架:从1867年法案到1996年法案三、当今的制定法四、制定法框架内的平衡五、人身保护审查模式之比较第三节可审理的请求一、可审理的纷争:事关羁押的请求二、宪法性--司法性瑕疵三、一般的宪法性请求:从布劳恩诉艾伦案到斯通诉鲍威尔案四、后斯通时期的裁决和1996年的修正案五、充分、公正诉讼的机会六、“明显无辜”请求赫瑞拉案件七、关于保护人身保护审查的无害错误第四节因州程序疏失而排除的请求一、在州法院疏忽的请求一政策的争论二、“充分的州理由”标准三、“蓄意规避”标准的发展四、“原因和损害”标准的入替五、原因之含义六、损害之定义七、司法不公例外八、1996年修正后的程序性疏失第五节因过早、连续或迟延的申请而被排除的请求一、州救济的耗尽二、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三、连续请求:提出申请前的预先主张四、权利的滥用:第二次或连续性申请中的新主张五、新“守护”条款第六节对人身保护审查的宪法解释一、联邦人身审法院角色的转换二、蒂格案件和州有罪判决新规则的应用三、州有罪判决成为终审判决的确定四、新规则的概念五、蒂格例外六、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混合七、1996年修订案后,州法院判决的审查第七节事实发现和证据听审一、州事实发现的特殊地位二、事实疏失:当相关事实在州法院没有被发现三、对州法院的事实裁决推定正确四、将事实裁决同混合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裁决相区别五、证据开示案例表索引术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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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