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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17-08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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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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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条文 学民法(第2版)/法律专业学生民事法官律师培训推荐教材
《读条文 学民法(第2版)/法律专业学生民事法官律师培训推荐教材》的编撰源于作者对民法第三种学习方法的提倡。
所谓民法第三种学习方法,是相对于第一种方法即以民法概念为对象的方法(通称教义学方法)及第二种方法即以民法案例为对象的方法(通称案例分析方法)而言的。这种学习方法有三个要点:其一,以民法条文为对象,记忆条文、理解条文;其二,要求掌握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其三,以民法条文贯穿民法理论、规范构成、司法解释、裁判实务。
粱慧星,四川青神人。1944年1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学术专长: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法学方法论。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读条文学民法》《民事解答录》;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壹 民法通则条文解读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范围]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四项基本原则]第五条[保护民事权益原则]第七条[公序良俗]第八条[民法的效力]第九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第十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五十九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六十条[部分无效]第六十二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类型]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第一百条[肖像权]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及人格尊严]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第一百三十八条[时效完成后的履行]第一百三十九条[时效中止]第一百四十条[时效中断]附录1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附录2 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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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