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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群 著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2013-1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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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作者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系统研读唐律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了法史界和史学界对唐律与《唐六典》的学术争论,成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一系列代表性观点的集中表述,其主要方面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律与令格式的性质特点;唐律在立法、司法、审判、执行上的特色;特定法律词语概念;重要制度之流变;唐律中的服制与罪罚;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对唐律书名与版式作整合的理念;唐律原创内容质疑,以及《唐六典》性质与行用等重要论题。文章史证运用精当典型,多有发前人之未发及辩正前人观点的创造性见解,体现了新时代唐律研究新的动向与深化。《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不仅是唐律也是中国法律史的基础性考证著作,
钱大群,1935年生,江苏张家港人,南京大学教授,1950-1954年从事军内文教工作。1955-1559年在复旦大学及上海社会科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至毕业。
一唐代“刑书”与“文法”考(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二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三《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四《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一)“义疏”与“律疏”(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五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六“刑名”考辨(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二)魏时的“刑名”(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名例》(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七“例”辨(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四)指单独存在于《律疏》之外的法例(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八“误”辨(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九“倍”辨十“三审”辨十一“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十二“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十三“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十四“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十五唐律赃罪辨析十六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十七“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十八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十九“除免”与“官当”关系辨二十“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二十一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二十二唐代“一罪二刑”考二十三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二十四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二十五“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二十六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二十七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二十八《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二十九《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三十《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三十一《唐六典》“行用”考三十二关于唐律现代研究的几个问题三十三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管窥法典化律条之间严密的律学联系三十四对唐律书名及版式进行整合的理念与实践三十六《唐律疏义》原创内容质疑试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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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