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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宜 著 / 法律出版社 / 2010-10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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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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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保险
《海上货物保险》作者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著述颇丰,涉及领域广泛。作者本次将其关注领域从仲裁及航运法律领域扩展至与航运及贸易密切相关的领域——海上保险法律领域,推出这一力作。
《海上货物保险》主要讲述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作者以研究2009年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文的内容为基础,分析该条文的政变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的改变,藉此梳理和阐述海上货物保险领域的各项制度及其发展与变化。同时,亦介绍英国目前针对岸上保险法正在酝酿的一些重大改革。全书涉及绝对善意、可保利益、保险合约、适用法与管辖权、一切险承保风险以及近因原则、非实质损失的承保、除外风险、损失的类别、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赔付的原则与做法、代位求偿权、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保险法律十分复杂目.内容丰富,作者依旧秉承其写作风格,以大量鲜活的案例为依托,于其中展示了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的精义。相信《海上货物保险》能给从事本领域研究和实务的读者以启示和帮助。
杨良宜,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熟悉中国香港地区、亚洲地区及国际仲裁实务,现为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全职仲裁员。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亚太仲裁组织主席。现任波罗地国际海事协会(Baltic&InternationalMaritimeCouncil)文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协会(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主要专业资格有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Instituteof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CharteredArbitrator);英国特许船舶经纪学会(InstituteofCharteredshipbrokers)高级会员(FICS);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InstituteofInsurance)会员(ACII)。长期担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兼职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发表多篇学术文章。
第一章海上货物保险简介1.序言2.开口/预约保单的做法2.1第一种:选择性的开口保单2.2第二种: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2.3第三种: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2.4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的前身:浮动保单2.5开口/预约保单中受保人的定义与范围3.延误宣告3.1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3.1.1善意的延误宣告3.1.2恶意的延误宣告3.2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4.标准开口保单的有关条文5.开口保单内容5.1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一:GlencoreInternationalv.Alpina,Insurance5.2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二:WISE(UnderwritingAgency)Ltd.vGrupoNacionalProvincialS.A6.保险证明6.1保险证明的有关条文或内容6.2保险证明与开口保单是属于两份不同的保险合约6.3保险证明不是一份保单7.开口/预约保单与保险证明之间的矛盾第二章绝对善意1.序言2.英国法律对一般合约没有善意(goodfaith)要求的原因2.1原因之一:与合约方各自为己谋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2.2原因之二:善意的说法空泛2.3原因之三:善意难以定下标准/准则与难以证明主观的思维是否善意2.4原因之四:善意与订约自由有矛盾/冲突2.5原因之五:善意与订约方努力进行谈判以达致对己方有利的结果相矛盾2.6总结的看法3.保险合约要求善意的原因4.披露4.1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4.1.1披露责任的持续性疑问4.1.2有关披露责任与绝对善意在保险合约订立前后不同对待的先例:PanAtlanticInsuranceCo.Ltd.v.PineTopInsuranceCo.Ltd.4.1.3进一步明确保险合约订立后善意的要求是以合约关系为准的先例:theMercandianContinent4.1.4情况之一:保单更改(variation)的绝对善意4.1.5情况之二:续保(heldcovered)的绝对善意4.1.6情况之三:向保险人要求赔付4.1.7情况之四:开口/预约保单下受保人的绝对善意4.1.8总结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4.2受保人知情(theknowledgeoftheassured)4.2.1对事实或情况的披露4.2.2从谁的角度看是实质性重要4.3什么是对一个谨慎保险人有实质性重要(thetestformateriality)4.3.1谁是谨慎保险人4.3.2受影响要到什么程度4.3.2.1三种不同程度的考验4.3.2.2第一种与第三种考验的取舍4.3.2.3第二种与第三种考验取舍的可能性4.3.3实质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险类别有所不同4.3.4对实质性重要的总结4.4保险人选择让合约无效与重新确认合约的有效性(avoidanceandaffirmation)4.4.1令保险合约无效的弃权的大原则4.4.2何谓保险人知道他的权利4.4.3何谓合理时间以及保险人保持沉默的后果4.4.4保险人作出无损害保留(reservation)4.4.5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一:继续有效的通知4.4.6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二:作出赔付或承诺赔付4.4.7弃权与禁止翻供5.海上货物保险需要被披露的情况5.1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5.2估值过高5.3双重保险5.4承保货物是价值很高的名牌的情况5.5承保货物的历史:二手货或者是旧物品5.6包装5.7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险人拒绝承保与以前的索赔记录5.8代位求偿权5.9道德风险5.9.1货物估值过高中蕴涵的道德风险5.9.2受保人面对欺诈指控蕴涵的道德风险6.不需要被披露的情况6.1会减少承保风险的情况6.2保险人应该知道的情况6.3保险人弃权(waive)的信息6.4因为保险合约申明示或默示保证条文的存在而变得多余的信息6.5保险合约内减轻或排除受保人披露义务条文的效力7.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责任时保险人的救济7.1绝对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责任是否是合约以外的责任7.2违反披露责任的唯一救济是令保险合约无效8.受保人的误述8.1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合约法有关误述的差异8.2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1967年《英国误述法》差异的先例8.3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区别8.3.1一般合约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法律地位8.3.2《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相关规定8.3.3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一:TheGameBoy8.3.4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二:Glencorev.Alpina8.3.5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三:Hamilton&co.v.EagleStar8.3.6有关事实与意见之间的不同的先例介绍:Kamidianv.Holtand0thers9.保险人针对受保人没有披露或误述的举证责任总结与保险人自己的披露责任10.法律改革10.1欧盟有关保险合约的指令10.2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1957年与1980年报告10.3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10.4英国法律目前的改革第三章可保利益1.有关可保利益的历史演变2.可保利益的定义与类别2.1可保利益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的定义2.2什么是合法或公平的关系2.3可保利益变得宽松与不明确之处2.4目前对可保利益范围的权威说法3.海上货物保险所涉及的不同可保利益3.1海上航程的终止(lossofmarineadventure)3.2利润损失(.10ssofprofit,)以及货物增值(increasedvalue)3.3货物的托管人3.3.1货物托管人可以为托管货物投保一切险的独特情况3.3.2托管人投保是责任险或是财产险的区分3.3.3托管人对货物的保险与货方自己投保一切险的关系3.4可取消(defeasible)与可能发生的(contingent)可保利益3.5对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可保利益3.6对货物的财产险3.7卖方对货物运输中发生腐烂的风险投保3.8卖方对易腐货物会被拒绝进口与其他风险的投保4.受保人何时需要有可保利益4.1CIF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4.2CIF买方以受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存在的问题与补救4.3CFR/FOB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4.4保险合约中“是否已经有损失”(lostornotlost)的解释4.5“lostornotlost”保护FOB/CFR买方在装船前货损货差的先例……第四章保险合约的解释第五章适用法与管辖权第六章一切险承保风险与局限以及近因原则第七章其他非实质损失方面的承保: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与航程终止第八章除外风险第九章协会战争险/罢工险条文(货物)与有关协会货物条文(B)与(C)的承保第十章损物的类别:全损、推定全损与部分损坏第十一章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航次延误、航次改变第十二章赔付原则与做法第十三章代位求偿权第十四章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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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