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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华 著 / 人民出版社 / 2009-04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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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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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确定性的法向客观性的法的变迁
《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确定性的法向客观性的法的变迁》将法律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自然法的阶段、文本中心主义的阶段、法律解释的阶段以及法律论证的阶段。通过对法律发展的观察,作者认为法律有一种从确定性向客观性过渡的倾向。在文本中心主义的阶段,法律确定于法律文本;在法律解释的阶段,法律确定于法律共同体的内部纪律和共同理念。但是,作为法律确定性支柱的法律文本和法官的创造性并不总是可靠的,在没有唯一正确答案的案件中,通过法律论证实现法律的客观性或许是一个更为保险的选择。《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确定性的法向客观性的法的变迁》还对法学范式衍变背后的哲学变迁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贾敬华,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引论第一章法律文本的确定性一、对文本中心主义的批评二、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确定性与法的确定性三、认识论中的语境错位四、我国现阶段法律的发展重心第二章法律解释的确定性一、向确定性收敛的宽松解释方法二、注定要在法律解释中迷失的法官三、理论上不确定的法律解释在实践上的相对确定四、在我国确立一个严格解释的立场第三章法律论证的客观性一、“前提性共识”的存在并不真实二、法律论证并不拥有一个“理想的言谈环境”三、求助于普遍实践论证是法律论证无法实现共识的证明四、法律论证的真实效能——获取客观性而非共识第四章法律论证中的法庭对话与规则的塑造一、法庭对话所生规则的双重缺陷二、推动法庭对话的法治传统和规则品质三、法庭对话塑造规则时法官应遵循的系列标准四、改善法庭对话的制度性因素第五章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哲学基础一、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基础的批判及其反思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现实分析结语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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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