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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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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书条目信息

      合同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成

      • 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8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78304
      • 定价:  32.00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72页
      • 字数:  239千字

      展开全部

      货号:
      12
      商品描述: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立法目的第2条合同定义第3条平等原则第4条合同自由原则第5条公平原则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遵纪守法原则第8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第10条合同的形式第11条书面形式第12条合同内容第13条订立合同方式第14条要约第15条要约邀请第16条要约的生效第17条要约的撤回第18条要约的撤销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20条要约的失效第21条承诺的定义第22条承诺的方式第23条承诺的期限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点第25条合同成立时间第26条承诺的生效第27条承诺的撤回第28条新要约第29条迟到的承诺第30条承诺的变更第31条承诺的内容第32条合同成立时间第33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34条合同成立地点第35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第36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第37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第38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第42条缔约过失第43条保密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条合同的生效第45条附条件的合同第46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第49条表见代理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第56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0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63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65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70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第76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77条合同变更条件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第79条债权的转让第80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83条债务人的抵销权第84条债权人同意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第86条从债的转移第87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88条概括转让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第90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1条合同消灭的原因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第95条解除权消灭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第97条解除的效力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第99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第100条债务的约定抵销第101条提存的要件第102条提存后的通知第103条提存的效力第104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第105条免除的效力第106条混同的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条违约责任第108条预期违约第109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111条瑕疵履行第112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113条损害赔偿的范围第114条违约金第115条定金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第117条不可抗力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119条减损规则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第121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第122条责任竞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123条其他规定的适用第124条无名合同第125条合同解释第126条涉外合同第127条合同监督机关第12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第129条特殊时效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130条定义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132条出卖标的物的条件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第136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第137条知识产权归属第138条交付的时间第139条交付的期限第140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第141条交付的地点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143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第152条中止支付价款权第153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第154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第155条买受人权利第156条标的物包装方式第157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第158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第160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161条支付价款的时间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第165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168条凭样品买卖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第171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172条招标投标买卖第173条拍卖第174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第175条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176条定义第177条主要条款第178条履行地第179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第180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第181条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第182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第183条安全用电义务第184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185条定义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第187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第189条赠与人责任第190条附义务赠与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第194条赠与财产的返还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196条定义第197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第198条借款合同的担保第199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第200条利息的预先扣除第201条贷款违约责任第202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第203条借款使用的限制第204条利率的确定第205条利息的支付第206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207条逾期利息第208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第209条借款展期第210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第211条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212条定义第213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214条租赁期限第215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第216条出租人基本义务第217条承租人基本义务第218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219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220条租赁物的维修第221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第222条租赁物的保管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第224条转租第225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第226条支付租金的期限第227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第228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229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第230条优先购买权第231条租赁物的灭失第232条租期不明的处理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第235条租赁物的返还第236条续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37条定义第238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第239条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第240条索赔权的行使第241条买卖合同的变更第242条租赁物所有权第243条租金的确定第244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245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246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第247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248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第249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251条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第252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253条承揽工作的完成第254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第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第257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259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260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第261条工作成果的交付第262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第263条支付报酬期限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第265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第266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267条共同承揽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定义第270条合同形式第271条招标投标第272条总包与分包第273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274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第275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276条建设工程监理第277条发包人检查权第278条隐蔽工程的验收第279条竣工验收第280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第281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第282条质量保证责任第283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第286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第287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88条定义第289条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第290条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第291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第292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第二节客运合同第293条合同的成立第294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295条退票与变更第296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297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第298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第299条承运人迟延运输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第301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三节货运合同第304条托运人告知义务第305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第306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第307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第308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第309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第310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312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第313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第314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第315条运送物的留置第316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318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第319条联运单据的转让第320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21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22条定义第323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第324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第325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第328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定义及合同形式第331条委托人义务第332条受托人义务第333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334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335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第336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第337条合同的解除第338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第339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第34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内容及形式第343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第34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第346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第347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第348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第349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第350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第351条让与人违约责任第352条受让人违约责任第353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第354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355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356条内容第357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第358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第359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360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第361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第363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第364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365条定义第366条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第368条保管凭证第369条妥善保管义务第370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第371条第三人代为保管第372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第373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第375条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第376条保管物领取第377条保管物的返还第378条保管货币等的返还第379条保管费支付期限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381条定义第382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第383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第384条仓储物的验收第385条仓单的交付第386条仓单应载事项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第388条检查权第389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第390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第391条仓储物提取时间第392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第393条保管人的提存权第394条保管人违约责任第395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396条定义第397条委托范围第398条委托费用第399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第401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402条间接代理第403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第404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第405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408条另行委托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410条任意解除权第411条委托合同的终止第412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第413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414条定义第415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第416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第417条委托物的处理第418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第419条行纪人的介入权第420条委托物的提存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第423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定义第425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第427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附则第428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合同法一本通》附录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本书编写体例: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本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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