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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 梁凤云 著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15-06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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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极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根据《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写,结合2014年1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内容进行逐条释义,对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并从司法的角度,对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解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内容重点、司法执法适用等。
江必新,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极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
导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目)第一条【登记立案】第二条【诉讼请求】第三条【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第四条【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六条【复议维持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第七条【共同被告案件漏列被告的处理】第八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审查对象及举证责任】第十条【复议机关作被告时的裁判方式】第十一条【行政协议及范围】第十二条【行政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第十三条【行政协议管辖】第十四条【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第十五条【行政协议判决】第十六条【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第十七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提出时间和排除范围】第十八条【审判组织和立案】第十九条【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调解、裁判和上诉】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请求的提出时间】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及处理】第二十二条【课予义务判决】第二十三条【给付判决】第二十四条【申请再审的时间】第二十五条【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第二十六条【行政诉讼法溯及力】第二十七条【新法优于旧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7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司法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准确把握起诉条件,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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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