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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律规/侯春等 大中专理科计算机 侯春 苑莹焱 主编   侯斌 赵霞 副主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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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律规/侯春等 大中专理科计算机 侯春 苑莹焱 主编 侯斌 赵霞 副主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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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理科计算机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支持7天无理由

  • 作者: 
  •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 ISBN:    9787302498445
  • 出版时间: 
  • 版次:    1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页数:    380页
  • 作者: 
  •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 ISBN:  978730249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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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页数:  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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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计算机与互联网
      货号:
      xhwx_1201876357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主编:

      本书选材新颖、体系完整、观点科学、案例真实、突出实用、易于理解掌握;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学专业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其它相关专业学以及在职教育岗位培训。

      目录:

      篇食品安全基本律制度

      章食品安全导论2

      节食品3

      第二节食品安全8

      第三节食品安全16

      第二章中国食品安全历史演进18

      节萌芽时期(1949—1963年)19

      第二节发展时期(1964—1979年)21

      第三节完善时期(1981—2009年)23

      第四节成熟时期(2013年至今)27

      第三章食品安全的基本33

      节食品安全概述34

      第二节食品安全的质和特征36

      第三节食品安全的立宗旨38

      第四节食品安全的适用范围40

      第五节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42

      第六节食品安全律责任45

      第二篇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律制度50

      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含义51

      第二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研究53

      第三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历史演进58

      第四节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概述60

      第五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律制度68

      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律制度概述68

      第二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74

      第三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77

      第六章食品安全标准律制度84

      节食品安全标准概述84

      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运行机制90

      第三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95

      第四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99

      第七章食品生产经营律制度103

      节食品生产经营概述104

      第二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07

      第三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安全培训制度117

      第四节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19

      第五节食品标签制度126

      第六节食品召回制度131

      第七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35

      第八节食品广告管理制度139

      第八章食品检验律制度145

      节食品检验概述146

      第二节食品检验主体148

      第三节食品安全检验机制154

      第九章食品进出律制度161

      节食品进律制度162

      第二节食品出律制度170

      第十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律制度176

      节食品安全事故概述177

      第二节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178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5

      第三篇食品安全律责任

      第十一章食品安全律责任概述194

      节食品安全律责任概念界定194

      第二节食品安全律责任制度的功能与价值196

      第三节食品安全律责任制度的原则200

      第四节食品安全律责任制度的特征203

      第五节食品安全律责任制度的分类204

      第十二章食品安全民事责任210

      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概述211

      第二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认定212

      第三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217

      第四节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评析223

      第十三章食品安全行政责任226

      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概述226

      第二节市场主体的行政责任232

      第三节市场监管者的行政责任240

      第四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评析241

      第十四章食品安全刑事责任244

      节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概述245

      第二节市场主体的刑事责任246

      第三节市场监管者的刑事责任255

      第四节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260

      附录272

      参390

      参文献397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立与监督管理政策制度改革的近期新精神,结合实际案例具体介绍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律制度、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律制度、食品检验、食品进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律责任、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行政责任、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等其他有关律律规,并通过实证案例分析讲解,以提高读者的应用能力。

      作者简介:

      侯春:学博士后,副教授,任教于华北科技学院工作。长期从事学教育与研究,经验丰富,讲授食品安全、矿业律规、房地产规、建筑规、环境资源保护等多门课程。参与编写本科及其他学教材多部。

      精彩内容:

          常生活中的食品概念与律中对食品的规定是不同的。研究食品安全,首先需要对“食品”的含义进行界定。准确地界定“食品”的含义和区分相关概念,是研究食品安全的首要条件。

      一、 食品的概念

      食品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年代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对于什么是食品,无论是立表述还是理论研究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古人云:“食,命也。” 意思是说,凡是能够延续人体生命的物质,都可称为食品。《现代汉语词典》对食品的定义是:“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该定义强调了食品在现代社会中的生产销售特征。

      国际食品典委员会(cac)将食品定义的外延做了扩大:“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精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或者制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在2015年《食品安全》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规定:“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而《食品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所有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人们对食品的含义的理解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揭示了食品的内涵,有利于人们对食品概念的理解。

      2015年4月24,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以下简称2015年《食品安全》)基本沿用了第十一届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以下简称2009年《食品安全》)对食品的定义,同时,在2015年《食品安全》中更加准确地表述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2015年《食品安全》50条款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在2015年《食品安全》的定义中阐释了食品应具有以下律特征:其一,食品是供人类所用的物品,而非供动物或其他所用的物品;其二,食品是供人类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而非供人类生存发展其他需要,如人类衣、住、行所需的物品;其三,食品既包括食物成品、原料,也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样食品不仅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品,也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样使食品与药品严格区分开来。在《保健食品管理办》第2条中,明确指出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因此,保健食品是食品而非药品。

      食品是否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农产品,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理解。有的学者认为,2015年《食品安全》对食品的定义没有规定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是食品,因此,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不应由2015年《食品安全》调整,而应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整。但是,我们认为,虽然从字面上看《食品安全》没有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2015年《食品安全》调整的食品也应当包括可以直接食用的初级农产品。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是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由此不难看出该的立倾向主要规范的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从这个角度讲,2015年《食品安全》实际上是将种植业和养殖业领域的食品排除在该的范围之外的。虽然在我国2015年《食品安全》第2条中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的规定。”不过,随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的食源农产品危害范围的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重,将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排除在食品安全的范围以外,并不能有效解决农产品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不利于全面地实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目标。

      2015年《食品安全》第2条第2款中所述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其中,涉及2015年《食品安全》对农业投入品作出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第49条中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相关禁止要求。这比较好地解决了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和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食用农产品执和难题,也更好地保障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充分体现了2015年《食品安全》所体现的全程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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