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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案例教材 法律教材 王彬 主编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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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材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支持7天无理由

  • 作者: 
  • 出版社:    南开大学出版社
  • ISBN:    9787310053353
  • 出版时间: 
  • 版次:    1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页数:    164页
  • 字数:    268千字
  • 出版时间: 
  • 版次:  1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页数:  164页
  • 字数:  268千字

售价 16.66 5.2折

定价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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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书时间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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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号:
      xhwx_1201471734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主编:

      理学的学科特征为理学提出了挑战,这要求教师能够在学的生活经验和哲学思辨之间游刃有余,要求理学的既要在谷峰顶上,又要在红尘浪里,要求教师用很浅显的语言、很生动的故事去讲授很深刻的学道理。这种理学讲授的方式无脱离案例,这要求教师要从案例中提炼理,用理阐释案例,通过案例为科打开学之门,而这正是学案例系列教材:理学案例教材编写的目的所在。为此,学案例系列教材:理学案例教材选取了数十个具有代表、经典的案例,通过案例讲授理学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为理学教师提供案例素材,帮助科更好地理解理学教材。因此,学案例系列教材:理学案例教材既是一本教师参用书,也是科的辅助教程。

      目录:

      章 律的概念
      第二章 律的渊源与效力
      第三章 律的基本范畴
      第四章 律要素
      第五章 律程序
      第六章 律方
      第七章 律运行
      第八章 律价值
      第九章 律与社会
      第十章 治

      内容简介:

      理学案例教材的编写具有以下特点:靠前,理学案例教材选取了理学通行教材的重点章节,打破了通行教材的编写体例,对现有教材体系进行了整合。理学案例教材共分十章,分别是:靠前章,律的概念;第二章,律的渊源与效力;第三章,律的基本范畴;第四章,律要素;第五章,律程序;第六章,律方;第七章,律运行;第八章,律价值;第九章,律与社会;第十章,治。第二,理学案例教材根据”案例材料、理分析、文献扩展“的体例进行编写,既为使用者进行基本的案情描述,又针对个案进行具体的理剖析,同时为使用者进行深入学提供文献线索。

      作者简介:

      王彬,学博士,南开大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理学教研室主任,曾在商研究制与社会发展环球律学论坛政治与律等核心期刊发表四十多篇,主持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等课题多项,负责本书靠前章内容的撰写。

      精彩内容:

          (材料2-1)张学珍、徐广秋雇主责任案
          被告张学珍、徐广秋是雇主,承包拆除厂房工程,因违章施工发生事故,使一位雇工受伤住院治疗中感染败血症,死者的亲属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因为雇用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因此被告拒绝赔偿,起诉到院。被告的抗辩理由是雇用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条款。那么这个约定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虑到,如果采纳被告的抗辩不让他承担责任,有违社会正义,因此请示到优选院。优选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88)民字靠前号)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和有关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理分析)优选院对本案的处理实际上运用宪关于劳动保护的原则规定,解释民事律规范,确认民事行为无效。《中华共和国宪>第四十二条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优选院认为,劳动保护是劳动者的权利,受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这是个强行的和止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雇主要对劳动的安全条件负责,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当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时,应当由雇主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则给予补偿。民通则和合同关于合同内容违反律无效有规定,但没有止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规定,从民的角度不能说“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约定条款违。优选院引用宪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本案被告预先在招工登记表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已构成违。这里采用的方,是用宪的规定解释民的规定。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发现,官发现律的路向不同,基于不同的律渊源,官将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如果官仅仅局限于《民通则》和《合同》裁判此案,基于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裁判的话,难以得出该条款无效的结论。而优选院的批复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律发现,将宪作为律渊源,根据宪解释合同,认定该合同条款违背了宪中关于劳动权利的规定,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得出符合社会正义的裁判结论。
          立足于立场,所谓律渊源,是指官发现律的场所,或者是官用于裁判的律。可以说,官的哲学或理念决定了官发现律的路向。那么,具体案件的判决究竟应当从哪里寻找律渊源以及选择律渊源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永恒而又古老的理学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在自然学派看来,神的意志或人的理作为更高位阶的律渊源,高于实在;在分析学看来,除了制定以外的律材料都不应当作为律渊源;而在社会学看来,官寻找律渊源的过程则是一个自由的律发现的过程,存在于社会中的“活”才是真正的律渊源。在我国的实践中,官究竟应当是严格按照制定来裁判还是应当在更广阔的律渊源中寻找裁判依据?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思想问题,还是一个制度问题,需要我们在学中继续深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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