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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学的视角(律科学文库;“十一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法学理论 李学军 著

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学的视角(律科学文库;“十一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法学理论 李学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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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新华书店全新正版书籍

  • 版次:    1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字数:    354千字
  • 出版时间: 
  • 版次:  1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字数:  354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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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xhwx_11577865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目录:

      章  物证的界说
        1.1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1.2  物证的作用和分类
      第2章  物证技术
        2.1  物证技术的概念和种类
        2.2  物证技术简要史
      第3章  物证技术中的物质可分性和物质交换一
      3.1  物质的可分性
      3.2  物质交换
      第4章  物证技术中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
        4.1  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概念
        4.2  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根据和条件
      4.3  同一认定、种属认定与概率
      第5章  物证的发现、收集和保管
      5.1  物证的发现、收集和保管的概述
      5.2  物证的发现、收集和保管的律问题
      5.3  物证的发现、收集、保管的科学性及安全性
      第6章  物证的鉴定
        6.1  物证鉴定的概念、种类和基本程序
        6.2  物证鉴定的启动、物证鉴定主体的资质与官方彩
      第7章  物证鉴定的质量干预
        7.1  对物证鉴定予以质量干预的必要性
        7.2  物证鉴定质量干预的路径及措施
        7.3  我国物证鉴定质量干预的现状及管见
      第8章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
        8.1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质证和认证的必要性
        8.2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质证
        8.3  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认证
      附录:专家证人小贴士
      参文献
      后  记

      内容简介:

      物证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普通的物品或痕迹很终发展为物证,不仅要历经众多律程序,而且往往还需要物证技术的介入。本书即以物证作为核心研究对象,从技术和律两个维度入手,探讨了普通物品或痕迹转型为物证以及物证鉴定结论时,所面临的各种技术和律问题。本书、2章探讨了物证和物证技术的基本概念、特点及作用。第3、4章引进并评价了对断离体物证及其鉴定有深刻影响的物质可分性,对已有90年历史并一直指导着我们发现、提取物证的物质交换进{亍了再思,并讨论了同一认定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对实务的指导意义。第5章提出,在发现、收集、保管物证时,应从技术和律两方面关注物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性。第6章简要介绍了物证鉴定的概念、种类和基本程。序,着重分析了现行律规定在物证鉴定启动方面的得失、成败,以及如何确保物证鉴定的技术.性和中立性。第7章论述了物证鉴定的质量干预问题,以期通过路径和措施确保诉讼中的物证鉴定结论真实、可靠。第8章物证及其鉴定结论接受质证、认证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充分虑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特点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的诉讼程序还应进一步改革、完善,否则将不利于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质证、认证。

      作者简介:

      李学军,女,出生于武汉。先后读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民大学律系、学院,分别获理学学士、学硕士、学博士。曾于湖北省专科学校任教两年(含在湖北省监利县局锻炼半年)。1991年硕士后于民大学律系任教。现为民大学学院副教授、民大学刑事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民大学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20052006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学院做访问学者一年。主要研究领域:物证技术学、证据学、刑事诉讼学。主要兼职: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中国学会刑事诉讼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物证技术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编、参编若干专著、专刊,如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物证技术学(第3版)、简明证据学、证据学论坛等;主译、参译漂移的证据、刑事证据大全等;公开发表数十篇学术。如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里程碑式变革、预断排除则若干问题浅析、侦查机关强制采取物证比对样本的必要性及合化路径研究等。

      精彩内容:

          1.物证能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线索和依据
          
      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公正处理涉诉案件的前提。但因案件事实巳成为过去,办案人员不可能亲历之,故所谓的查明案件事实从实质上看是"回溯"或"重建"事实。受认识能力、诉讼资源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回溯"或"重建"只能依据案件事实发生时产生或形成的各种证据来进行,而不可能漫无目标、信马由缰。换言之,案件事实的"回溯"或"重建"必须受益于的线索或提示、依仗于相关的证据。而物证往往便是办案人员赖以得到"灵感"的线索并据以完成回溯或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得尤其突出:某事件是否是刑事案件,某刑事案件是仇杀、情杀还是劫财,某刑事案件应从何处人手侦查,某刑事案件的作恶者应有哪些个人特征,某刑事案件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人数又如何,等等,诸如此类需要重建的事实,通常能从诸如火灾现场发现的死尸之肺脏内的焦炭、被盗财会室门锁锁芯上的工具痕迹、死者体内检出的、现场的足迹或指纹、涉案文书的笔迹或书面语言特征、现场的血痕或精斑等物证中获得线索或得到证实。
          
      2.物证能成为验证案件中其他证据真实可靠与否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以言辞为表现形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而言,物证是一种客观存在,其真实可靠性要么可凭借人的感官直接加以验证,要么可用技术含量较高的科学方或手段予以明示,因此,物证通常不会"说谎"。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却可能有虚的成分存在,尽管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并确保质证活动实质、公正地进行可以去伪存真,尽管目前外均在尝试着用"测谎仪"揭露这些言辞证据中的虚内容,但因前者的实施有赖于一个良性的环境、后者的可靠性却尚有争议,故以物证来验证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应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做。大量中外实践也证明,物证在这一方面发挥着非凡的作用。例如:被盗房屋由屋里至屋外被击碎的窗玻璃表明被盗者的报案陈述有;屋中间死者身边抹布里含有的与凶手鞋底相同但只在人处出现过、在死者周围却没有的砂土颗粒表明凶手的供述一死者自己在死之前即将身边的砂土用抹布擦拭干净了一是真实的;经公证封存的白酒经鉴定为酒表明原告的陈述一一其向被告提供的该酒质量保证可靠一一是虚的。但是,切不可机械地理解物证的这一验证作用。将物证保证视为真实可靠、不需加以质证、认证的东西必将引发错案,只有当物证经査证属实无误之后,才能发挥其验证同案其他证据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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