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新闻问答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
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的界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三)财产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
(四)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合同法分析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关于保险利益一般规定的取舍
(二)关于保险利益具体问题的选择
(三)关于不同保险利益的规范
(四)相关案例
【适用】
一、正确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二、正确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
四、正确处理与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
五、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
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
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原则对人身保险的适用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及内容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与时间
(四)人身保险利益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第四部分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