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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3版)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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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 ISBN:    9787040363685
  • 出版时间: 
  • 版次:    3
  • 印刷时间:    2012-12
  • 印数:    1千册
  • 装帧:    平装
  • 页数:    497页
  • 版次:  3
  • 印刷时间:  2012-12
  • 印数:  1千册
  • 装帧:  平装
  • 页数:  4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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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3版)》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教材、坚持教材通说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内容和体系都有较大的发展和创新。在内容上,力求突出先进性,对现有教材进行更新,吸收和反映了公司法领域的最新成果。在体系结构上进行创新,使其更具学理性和接近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强化其理论性和实务性,在各章或节专设“理论探讨”和“实务研究”栏目介绍理论热点和常见的实践问题,还特设了“导语”、“参考文献”、“思考练习题”部分,加强了教材应有的导学、助学功能。《“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3版)》丰富、先进的内容和体系,适合于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需要。
      【作者简介】: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和博士后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1999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同年,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首席专家。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担任公司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2008年当选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致力于民商法尤其是法人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方面的研究。著有《企业法律形态论》、《法人制度论》、《民商法实务研究》等学术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目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节理论探讨】
      ·关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
      ·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与人格混同
      【本节实务研究】
      ·股东股权的保全与对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
      ·法人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
      ·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与出资责任、侵权责任
      第二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
      二、公司与独资企业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
      【本节理论探讨】
      ·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合伙是否应作为第三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节实务研究】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第三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二、公司的作用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公司法的特点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
      四、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节理论探讨】
      ·公司法究竟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属于商法还是经济法
      ·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与公司法的可诉性
      【本节实务研究】
      ·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节 公司法的形式
      一、统一公司法
      二、单行公司法或特种公司法
      三、商法典
      四、民法典
      五、特别法律、法令
      六、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本章参考文献】
      【本章思考练习题】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七、本公司与分公司
      ……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 公司章程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十章 公司债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第十三章 公司的终止、重整与清算
      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文摘】:
      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就此,2005年《公司法》肯定了公司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同时,对公司为他人的担保行为进行了程序上的限制,并取消了1993年《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司法》第16条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释:
        第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那么,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决议?由于董事会职权的性质是经营决策,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如专业的担保公司,董事会当然有权决议;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密切关系,如公司与他人相互提供担保,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董事会也有权决议。否则,为他人提供担保均应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如果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决议,但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协议,代表行为是否有效?《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本身则不构成越权,代表行为有效。其次,在此情形下,担保行为是否有效?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第三,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担保是否有效?该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款是否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由于该款本质上是规范公司内部机关的权力范围,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即使违反之,也不必然导致担保行为的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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