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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Hegel F.) 著 / 商务印书馆 / 2009-02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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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汉译名著:法哲学原理》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序言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本书的划分 第33节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二 诈欺 第87-89节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三 财富 第199-293节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三 法院 第219-229节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一 警察 第231-249节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一 王权 第275-286节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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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