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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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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21600018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作者: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ISBN:  97875216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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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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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30634147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案例l  危险驾驶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2  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案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案例3  V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案例4  袁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案例5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案例6  故意犯罪被判死缓案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案例7  曹某浩过失致人死亡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8  常某危害公共安全从轻处罚案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9  聋哑人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案例10  康某建、叶某婵、许某纯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案例l1  李某贵强奸案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编  分则
      附则

      内容摘要
      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
      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精彩内容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案例2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案(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刑初字第00023号)2013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自己朋友被人殴打为由,在光山县县城各夜市摊点搜寻打其朋友的人意图报复。后在光山县昌盛街“西门”烧烤店内看到正在就餐的王某好像是参与殴打其朋友的人。经周某某等人现场辨认,潘某某、周某某等人冲进“西门”烧烤店内用木棍、啤酒瓶等物品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王某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的亲属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审理案件和适用刑法时,不仅直接涉及分则的有关条文,而且必须遵守总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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