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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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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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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ISBN:  9787521620825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售价 13.62 5.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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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31276094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对象】
      第五条【适用原则】
      案例1乡土青面馆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2快乐商店诉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案
      案例3东联电线厂诉某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案
      案例4鼎盛公司不服某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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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被处罚者的权利】
      案例5物美流通公司、林源春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第八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处罚的种类】
      案例6华狮公司诉某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第十条【法律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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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纳公司诉某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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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燃公司诉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处罚的实施】
      案例7奥康公司东台分公司诉某市工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第十八条【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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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生公司诉某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8陈某龙诉成都市B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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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权的承接】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六条【行政协助】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案例9温某乙诉证监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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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运业公司某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分公司等诉某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再审案
      2蔡某诉某市交通委员会、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第三十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时效】
      案例10杨某诉某市证券局证券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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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蔡某杰不服某区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2王某星诉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第三十七条【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无效】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处罚的前提】
      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要求】
      第四十三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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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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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案例11鸿翔昊宇公司诉某国土资源分局等土地行政处罚案
      第四十六条【证据】
      案例12周某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第五十条【保密义务】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当场处罚的情形】
      案例13贝某丰诉某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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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廖某荣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2何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第五十二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当场处罚的履行】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调查取证与立案】
      第五十五条【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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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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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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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案例15陈某诉某市客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案例16黄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第六十一条【送达】
      案例17甘肃省某市公安局与朱某治安处罚复议纠纷再审案
      第六十二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第四节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权】
      案例18美通公司诉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某区分局质监行政处罚案
      案例19黄某富、何某琼、何某诉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第六十四条【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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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履行义务】
      第六十七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六十九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罚款票据】
      第七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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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尔库公司诉某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第七十三条【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
      第七十四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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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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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行代刑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属地原则】
      第八十五条【工作日】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2021年7月2日)
      附录二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

      内容摘要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第一,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共同构筑行政处罚法法律体系,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精彩内容
      第五十一条【当场处罚的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当场处罚的条件如下:1.违法的事实确凿。一般来说,当场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特点,因此执法人员比较容易查明事实真相。2.当场处罚须有法定的依据。对当场处罚的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应符合本法规定。3.仅限于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3贝某丰诉某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5日公布指导案例90号)2015年1月31日,贝某丰驾驶案涉车辆沿某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某市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某丰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某丰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丰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某丰罚款100元,记3分。贝某丰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某丰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
      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嘉海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驳回贝某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贝某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其次,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某丰驾驶案涉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案涉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案涉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最后,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综上,贝某丰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市交警大队根据贝某丰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相关案例索引1廖某荣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本案要点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二、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何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行终204号]本案要点何某主张其至交警办案窗口现场办理时被告知如不勾选“无异议”将无法取得处罚决定书,其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异议,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法院认为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当场处罚情形,对于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警察执法方式发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到交警窗口接受处理,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事实上视作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电子警察执法方式的特点,并无不当。从法律规定而言,简易程序并不以被处罚人无异议为前提,即使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时提出异议,只要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公安部门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作出处罚决定书,因此被诉处罚决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并无不当。
      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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