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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秦军团(金铁木作品集)

大秦军团(金铁木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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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安徽文艺
  • ISBN:    9787539659503
  • 出版时间: 
  • 装帧:    其他
  • 开本:    其他
  • 作者: 
  • 出版社:  安徽文艺
  • ISBN:  978753965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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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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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摘要
       在这本由金铁木所著的《大秦军团(金铁木作品集)》的写作过程中,作者试图在三个方面有所强调。本书采用讲故事的方式,还原历史的血肉和生动,希望更多的读者能够感兴趣(历史本来就是人的历史,它应该是活生生的);本书的探索主要以考古证据和历史文献为依托,为的是坚持历史写作的本质——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推理;本书的特色在于自成系统的图片资料。这些图片既可以帮助读者逼近历史,也增加了阅读的趣味性。

      目录

      第一章  岂日无衣:秦军的崛起
        秦人的远祖
        造父与非子
        初起西陲
        东方前线的第一战
        穆公霸业
        秦景公的野心
      第二章  商鞅的贡献:铸造秦军的一次变法
        秦孝公时期的秦国与列国
        “求贤令”与商鞅
        商鞅的“农战”之法
        秦简里的秦军
        都江堰与郑国渠
        举国之战
      第三章  修我甲兵:秦军的兵器与战阵
        烽火王师——宏伟的地下军团
        锋芒所向——青铜秦剑的魅力
        缤纷青铜——秦军兵器的种类
        标准化——超越时代的兵器工业
        兵器之利——秦军军阵的前锋
        威力军队——古代战争的撒手锏
        泰山压顶——秦赵长平决战
        等级分明——秦军的军衔制度
      第四章  胜利东进:一统天下的军事传奇
        秦惠文王——开启秦军一统天下的步伐
        秦昭襄王——成就秦军的威名
        吕不韦——一位商人政治家对秦军的贡献
        始皇帝——一统天下的军事传奇
      第五章  与子偕行:不能被遗忘的辉煌
        不朽的工程——灵渠、长城与秦直道
        天堑变通途——秦人的军用高速公路
        车马辚辚——秦人的造车技术
      第六章  最后的绝响:在复活中永生
        帝国的崩溃
        最后的秦军
        在复活中永生
      附录  秦国历代君王表


      内容摘要
       由金铁木所著的《大秦军团(金铁木作品集)》以金铁木导演的纪录片《帝国军团》的解说词为蓝本,从秦人的始祖一直写到秦帝国的覆灭,以考古证据和历史文献为依托,讲述了两千多年前的大秦帝国的发展脉络和兴衰起伏,为读者揭开了一个伟大的帝王、
      一支强悍的军队、一个帝国诞生的秘密。


      精彩内容
       20世纪70年代,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
      ,也称“云梦秦简”.这批秦简是一位执法官的陪葬品,所以这些秦简中有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有一篇《法律问答》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条文、内涵或意图做出了解释,有些像现在的司法解释。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秦人对于“告发”和“连坐”制度的实施真相。
      比如秦律规定:丈夫有罪,妻子先告发,妻子就不会被没收为官婢。那么他的妻子陪嫁的奴婢和衣物等是否也应该没收呢?执法官的回答是不会没收。
      《法律问答》还记载了这样的规定:甲诬告乙向官员行贿,然而查无实据,甲因此会被处以黥刑(也
      就是脸上刻字的刑罚),并被发配为城旦,相当于判处四年劳役或者兵役的有期徒刑。那么针对这项规定的问题是:这种情况下,甲的同居、里典是否应该连坐论罪?答案是不应该。
      可见秦人为了防止恶意陷害性的告发行为,对诬告也会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样。对于连坐,我们可以看到秦人的连坐制度并不是适合于所有罪行,根据对秦简法律条文的研究,学者们认为秦人的连坐也是主要针对谋反等重大犯罪而言,并且这种连坐法在中国一直延续到了清代的结束。也就是对于秦人来说,一
      般的民事、刑事案件并没有普遍的连坐制度。
      《法律问答》中针对举报或者告发不实的情况按轻重不同程度分为两种,一个是“诬告”,一个是“告不审”。
      比如甲告发乙盗牛或者有杀人伤人的行为,但是经过调查.乙并未盗牛,也未曾杀人和伤人。那么如
      何来处理甲的行为?执法官给出的答案是:如果是有意的,就是“诬告”,如果是无意的,便为“告不审”。也就是如果是恶意诬告,则会被定为“诬人罪”,而如果不是主观恶意.只是判断失误,则并未非“诬告”,则是“告不审”。
      很显然“诬告”“告不审”两者罪行的轻重程度是不同。秦人的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明确告知国民,所有的告发行为的后果都要自己负责,从这一
      点规定来说,秦人是通过法律的细化来防止和避免秦人的社会诬告成风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这样一件有趣的事实:秦人对于匿名告发行为是严厉打击的。
      凡是得到匿名信而没有找到告发者的情形,这种匿名信就不应该拆开看,而是应该将匿名信烧毁,相反如
      果找到了匿名信投递者,那么匿名信就不会被烧掉,而是成为为其定罪的证据。因为秦人认为,如果一个告发的人连姓名都不敢透漏,一定是心怀鬼胎、居心叵测。有了对于告发者的约束,官府接到的告发案件则都会是能够坐实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县令手下的令史就会负责传唤甚至逮捕被告,并检验诉讼相关的实物标的,必要的时候也要进行现场勘查甚至验尸。
      令史对现场的勘验秦律称之为“诊”,也就是将勘查犯罪现场看作如同诊脉看病,秦简将这些现场勘测的技术活称之为“封诊式”。
      因为国家希望通过变法创建的是一个团结奋进的社会.而不是一个诬告满天飞的社会。所以基于法律的震慑作用,可以想象,诬告在秦人的社会一定少之又少,秦人便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精力更多地投入耕作和战场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对于秦人的私斗,卫鞅认为:“(王者之政)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民习以力攻难,故轻死。”也就是(作为统治者的智慧)应该让老百姓害怕、担心在乡里私斗,却能够勇于和外敌战斗。这个观点可以使得秦人实现内部团结一致对外的战略,所以卫鞅对于秦人的私斗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在这个奖惩制度的震慑下,秦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很少再出现内斗的情景。
      P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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