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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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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ISBN:    9787519754525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19754525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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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31147168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杨立新,1952年1月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祖籍山东省长岛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以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  李怡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有关基本规定的新规则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私权神圣是民法最主要的基本原则
      3.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
      4. 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
      5. 习惯是民法的补充法源
      6. 民法特别法优先于民法普通法适用
      第二章有关自然人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新规则
      7.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
      8. 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9.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
      11.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 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认定与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第二节关于监护的新规则
      13. 亲子关系主体之间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与赡养、扶助、保护义务
      14. 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监护顺位
      15. 对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监护顺位
      16. 遗嘱监护为合法的监护设定方式
      17. 协议监护为合法的监护方式
      18. 指定监护的具体条件及程序
      19. 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公职监护人职责
      20. 成年人意定监护为监护关系的设定方式
      21. 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22. 监护应当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
      23.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事由与程序
      24. 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不免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给付义务
      25. 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事由及程序
      26. 监护关系终止的具体事由
      第三节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新规则
      27.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8. 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29. 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原财产代管人负移交与报告义务
      30.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财产代管人负有归还与报告义务
      31. 有关机关证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时间
      32.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申请冲突时应当宣告死亡
      33.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确定标准
      34. 宣告死亡判决具有相对的空间效力
      35.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不恢复婚姻关系
      36.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7.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应对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新规则
      38.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有关法人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39. 法人的成立须依法进行
      40.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1.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2. 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责任并享有追偿权
      43.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4.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5. 登记机关负有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义务
      46. 法人变更后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及规则
      4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终止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经批准
      48. 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
      49. 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0. 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依照或参照适用相关法律
      51.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处理
      52. 法人在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
      53. 法人对分支机构的民事活动承担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
      54. 设立中的法人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关于营利法人的新规则
      55. 营利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56. 营利法人成立须依法登记
      57.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法人成立之日
      58. 营利法人须依法制定章程
      59.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60.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61.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62. 滥用出资人权利或法人独立地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63.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法人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64. 营利法人决议瑕疵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65. 营利法人须遵守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节关于非营利法人的新规则
      66. 非营利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67.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依法设置治理结构
      68.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置治理结构
      69. 捐助法人应当依法设立
      70. 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置治理结构
      71. 捐助人的权利及捐助法人决定瑕疵的效力
      72. 公益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应依法处理剩余财产
      第四节关于特别法人的新规则
      73. 特别法人的类型
      74. 机关法人以独立经费从事为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75. 机关法人终止后继任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继受主体
      7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77.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78. 居民委员会法人和村民委员会法人是特别法人
      第四章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新规则
      79. 非法人组织的内涵与外延
      80. 非法人组织设立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报批
      81. 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
      82.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
      83.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
      84. 非法人组织解散后须清算
      85. 非法人组织准用法人的一般性规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新规则
      86.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私权利
      87. 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88.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89.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
      90. 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91. 物权的内涵与外延
      92. 物权的客体是物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9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94. 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应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95. 债权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96. 合同之债
      97. 侵权之债
      98. 无因管理之债
      99. 不当得利之债
      100.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客体
      101. 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
      102.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
      103.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104.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
      105. 单行权利保护法为民法特别法
      106. 民事权利的多种取得方式
      107. 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
      108.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
      109. 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110.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
      1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113.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例外情形
      第二节关于意思表示的新规则
      114.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15.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16. 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17. 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作出
      118. 意思表示撤回发生效力须满足时间要件的要求
      119. 解释意思表示应当区分有无相对人
      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新规则
      12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或效力待定
      121. 虚假行为无效与隐藏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122.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123. 一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他方有撤销权
      124.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撤销权
      125. 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126.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127.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依据撤销事由进行区分
      12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29.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30.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新规则
      131.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
      132. 恶意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不发生对应的法律效力
      133.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第七章有关代理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134.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35. 删除指定代理及其行使规则
      第二节关于委托代理的新规则
      136.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须载明相关的内容
      137. 共同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138. 代理人应当知道代理违法仍实施或者未反对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139.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140. 代理人仅就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转委托代理人的选任及指示负责
      141. 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42. 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143. 表见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关于代理终止的新规则
      144. 被代理人死亡后,在特定情形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
      145. 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事由
      第八章有关民事责任的新规则
      146. 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及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是民事责任
      147. 按份责任及其规则
      148. 连带责任及其规则
      149. 继续履行与惩罚性赔偿为民事责任方式
      150. 见义勇为受害人享有特别请求权
      151. 善意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的豁免权
      152. 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权
      154. 非冲突性责任竞合时民事责任享有优先权
      第九章有关诉讼时效的新规则
      155.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方法
      156. 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57.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158.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159.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永久性抗辩权
      160. 适用诉讼时效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16 诉讼时效期间自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
      162.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后果
      163.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
      164.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与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165. 仲裁时效准用诉讼时效规则
      166. 除斥期间及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第十章有关期间计算的新规则
      167. 以年、月为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到期月的对应日或月末日
      168. 期间计算方法的除外规定
      第二编物权
      第一章有关物权编通则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物权编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169. 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节关于物权变动的新规则
      170. 受遗赠的物权变动生效时间不适用继承开始时的方法
      第三节关于物权保护的新规则
      171.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侵权责任请求权
      172.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权责任请求权
      173. 侵害物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由民法规范
      第二章有关所有权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所有权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174. 征收不动产须及时足额支付有关费用
      175. 疫情防控属于依法征用组织、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紧急需要
      176.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177.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查阅、复制权
      178.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179. 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新规则
      180.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181.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18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
      183.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与表决规则
      184. “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185. 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186.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187.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负有及时答复及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188. 业主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义务和对其他违反义务当事人有报告权与投诉权
      189. 业主有权请求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关于相邻关系的新规则
      190.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土壤污染物、光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四节关于共有的新规则
      191. 变更共有财产性质或用途属于共有人决定的重大事项
      192.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第五节关于添附的新规则
      193. 添附物的归属应当遵守约定或法律规定
      第三章有关用益物权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194.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第二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新规则
      195. 承包期届满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19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于互换与转让
      197.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198.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以及收益
      199. 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
      200. 特殊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节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规则
      201.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的要求
      202. 删除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要求
      203.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费用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关于居住权的新规则
      204. 居住权概念的内涵
      205. 设立居住权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06. 居住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207.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
      208. 居住权因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209.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第五节关于地役权的新规则
      210. 用益物权人继受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者负担的地役权
      211. 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设立地役权须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212. 实现对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时一并转让地役权
      第四章有关担保物权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213.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二节关于抵押权规定的新规则
      214. 海域使用权为可抵押财产
      215. 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16. 删除耕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限制
      217.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218. 订立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
      219.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抵押财产的正常流转
      220. “抵押不破租赁”的条件是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221.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222. 删除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223.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抵押权受偿顺序
      224. 按照登记、交付的先后确定同一物上的抵押权、质权受偿顺序
      225. 流入浮动抵押的动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
      226.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权实现须遵守限制性规则
      227. 抵押权人已知或应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第三节关于质权的新规则
      228.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方式等
      229. 订立流质条款不影响质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230.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231. 删除权利质押具体的登记机构
      第五章有关占有的新规则
      232.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侵权责任请求权
      第三编合同
      第一章有关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233.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
      234.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35. 用两种文本订立的合同的解释规则
      236. 法律对非合同之债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第二节关于合同订立的新规则
      237. 合同订立的不同形式
      238. 合同订立可以采用要约承诺之外的其他方式
      239.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
      240. 要约不可撤销的限制条件
      241. 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
      242. 删除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除外规则
      243. 合同成立时间的除外条款
      244. 承诺生效时间适用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
      245. 在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视为新要约
      246. 按指印具有与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47. 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
      248.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
      249. 依国家订货任务或者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250. 预约的效力与责任
      251. 格式条款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法定义务
      252.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
      253. 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合同之债
      254. 合同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节关于合同效力规定的新规则
      255. 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
      256. 被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履行视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257. 不得仅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258. 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则适用总则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关于合同履行的新规则
      259. 合同履行须遵循绿色原则的要求
      260. 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继续确定标准
      261. 网络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262. 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为履行金钱债务的货币
      263. 选择之债及选择之债债务人的选择权
      264.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方法和规则
      265. 按份之债的债权债务份额的确定方法
      266.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基本规则
      267. 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的确定方法及追偿权
      268. 连带债务人之一所为事项具有涉他效力
      269. 连带债权的债权份额与债权受领的返还义务
      270. 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时的第三人请求权
      271.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及后果
      272. 中止履行后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视为根本违约
      273. 情势变更规则及效力
      第五节关于合同保全的新规则
      274.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275. 债权人有权对部分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276.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相对人的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277.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278. 债务人不合理地增加债务负担,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279.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新规则
      280. 当事人关于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
      281. 债权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未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影响
      282.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有权主张抵销
      283. 债权让与人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
      284. 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催告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权利
      285. 第三人加入债务
      286. 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权
      第七节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新规则
      287.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特别事由
      288. 债权债务终止的“从随主”原则
      289. 数个同种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290. 利息之债与费用之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291. 持续履行债务的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解除权
      292. 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期限为一年
      293. 解除合同通知载明解除期限到期自动解除与诉讼、仲裁解除合同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之日解除
      294. 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的承担
      295. 提存的成立条件及法律效果
      296. 提存的债务人享有提存物取回权
      297. 债务人对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拒绝权
      第八节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则
      298. 租金、利息等其他金钱债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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