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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9-07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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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全新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及其主体、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通知、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等。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赔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予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禁止追偿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须经批准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文件、资料
第七十一条批准决定
第七十二条筹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申请的期限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条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工商登记期限
第七十九条境外机构设立规定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批准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第八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变更事项批准
第八十五条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如实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七条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条聘请或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条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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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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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