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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鹏 著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13-03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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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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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
对于社会科学而言,关于人的假设或者基本设想,是至关重要的。人类形象的问题,按照《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作者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关于人的假设或者基本设想,对于法律科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无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思想体系建设的角度,我们都应该重视法律面对人类形象的研究。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规范的对象又是人,还需要由人来遵守和实施。在一定意义和角度上讲,法律如同一面镜子。镜子是人制造的,又被人用来观察自己的形象。所以,如何使法律能够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人类的自身的形象,而不至于成为变形的“哈哈镜”,自然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应当予以关注和研究的。这也正是作者写作《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所在。
朱大鹏,生于1974年5月,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1992-1996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2002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学位。现任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具有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发表论文多篇。
1导论1.1问题的提出1.2什么是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1.2.1人类形象就是从自然人的个体特征中抽象出一般性特征1.2.2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由人的一般需要、人的心理模式和人的社会行为模式组成1.3人类形象对法学具有重要意义1.3.1从建设法律思想体系的角度而言,应关注对人的研究1.3.2从设计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应关注对人的研究1.3.3从法律实施效果的角度而言,应关注对人的研究1.4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与人类形象的关系1.4.1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1.4.2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与人类形象的关系1.5“经济人”与“法律人”的比较分析1.5.1“经济人”假设及其发展变化1.5.2“经济人”假设与“法律人”假设的区别1.6本书的研究目标、方法及路径1.6.1本书的研究目标1.6.2本书的研究方法1.6.3本书的研究路径2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的已有研究2.1法学理论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2.1.1自然法学派关于人类形象的描述2.1.2新分析法学派关于人类形象的描述2.1.3社会法学派关于人类形象的描述2.1.4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2.2刑法理论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2.2.1古典刑法理论中的人类形象2.2.2刑事实证学派提出了“经验人”理论2.2.3犯罪社会学派认为应在社会生活之中研究犯罪与罪犯2.3民法理论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2.3.1在民法中,“理性人”是民法理论中重要的人的形象2.3.2民法传统三个经典文本中的人2.3.3从近代到现代民法中“人”的发展路径——从“强而智”的人到“弱而愚”的人2.4行政法方面对于人类形象的论述2.4.1君主立宪时期行政法上的人2.4.2自由法治国时期行政法上的人2.4.3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法上的人2.5关于人类形象已有研究的不足2.5.1得出“法律的人类形象”结论高度抽象2.5.2分析的过程证据支持不够充分,研究的方法比较单3人具有普遍的需要——法律规制的目标和出发点3.1人的一般需要3.1.1什么是人的一般需要3.1.2人的一般需要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3.1.3人的一般需要是人权之源3.2人的一般需要的分析3.2.1从个体的角度进行分析3.2.2按照公理化的方法进行分析3.2.3人的一般需要分为公理层次、定理层次和倾向性层次三个层次3.2.4公理层次的人的一般需要分析3.2.5定理层次的人的一般需要分析3.2.6倾向性层次的人的一般需要分析3.3人的一般需要在法学及司法中的应用3.3.1人的一般需要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4人是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的,深受感情影响5人有着稳定的心理模式:法律发挥作用的心理基础6群体、互惠与攻击: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社会条件7纠纷中的人类形象结论附件1附件2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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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