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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勋 著 / 法律出版社 / 2010-11 / 平装
售价 ¥ 10.00 4.0折
定价 ¥25.00
品相 八五品
上书时间2022-05-02
解决两岸商务仲裁法律制度冲突问题之研究:兼论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构想
两岸的关系发展神速,虽然在经贸、人员往来交流的广度与深度方面已经大幅密集,但不可讳言的是,随着次频率的增加,由此而生的各类纠纷争议也随之兴起,其中,大多数的纠纷类型属于可自行处分的民商事争议,在讲究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具有一裁终局执行效力的仲裁是解决争议较为合适的选择。
李佳勋,1969年2月生于台湾,祖籍河南。1998年6月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6月获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9月应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进才教授邀请,秉持发挥所学、回馈家乡的理念,至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方向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为学院获得经济法学硕士点贡献了一己之力。从事经济法、仲裁法、金融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劳动法研究》(合著)、《中国人世法律文件解读——工业篇》(合著);主持省厅级课题10余项;在《经济导刊》、《教育评论》、《台湾海运月刊》等海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
前言第一章两岸经贸交流导论第一节两岸经贸交流的历史背景与未来趋势一、两岸经贸交流的历史背景二、两岸经贸交流的未来趋势第二节两岸经贸交流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一、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解决上述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问题的方法第二章仲裁优先适用的价值论第一节仲裁价值论一、冲突的价值二、仲裁的价值精髓——公正、效益三、当事人的满意程度较高第二节仲裁是解决两岸经贸问题的优先适用对策一、选择仲裁的主要理由二、仲裁的价值准则对解决两岸经贸问题发挥的作用第三节仲裁的适用可以回避两岸“区际法律冲突一、两岸“区际法律冲突”论述二、两岸“准区际仲裁”论述第四节国外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理论不适用两岸现状一、国外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理论不适用两岸现状的原因二、解决两岸“准区际法律冲突”的共识三、解决两岸“准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第三章两岸仲裁法律制度冲突问题之研究第一节大陆《仲裁法》与台湾地区“仲裁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趋势一、台湾地区“仲裁法”制定的历史沿革二、大陆《仲裁法》发展的历史演进第二节两岸现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研究一、大陆《仲裁法》与台湾地区“仲裁法”的异同比较二、两岸现行仲裁法律制度的主要冲突问题研究三、两岸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主要冲突问题的完善研究第三节对大陆《仲裁法》与台湾地区“仲裁法”的完善研究一、对台湾地区“仲裁法”的完善研究二、对大陆《仲裁法》的完善研究第四节两岸设立“联合仲裁调解机构”的思考一、“联合仲裁调解机构”可行性的探讨二、“联合仲裁调解机构”的不足之处三、“联合仲裁调解机构”的构想不可行四、加强两岸仲裁合作的新思路第四章对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条文释评第一节台湾地区解决两岸“准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探讨一、台湾地区对两岸法律冲突问题的态度二、台湾地区处理两岸“准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探讨三、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关于认可大陆仲裁裁决规定的完善研究第二节大陆解决两岸“准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探讨一、大陆对涉台案件的处理原则二、大陆处理两岸“准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律及途径三、对大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完善研究第五章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构想第一节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必要性第二节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有利于解决准区际法律冲突第三节《纽约公约》精神及大陆与涉港澳仲裁裁决执行条例做法的借鉴一、借鉴《纽约公约》的精神二、大陆与涉港澳仲裁裁决执行条例的借鉴第四节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步骤及相关内容一、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之前应先完善两岸的“准区际司法协助二、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步骤三、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相关内容第五节两岸签订《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作用结论附录案例一案例二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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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