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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规章与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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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5197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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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5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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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季卫华,男,江苏泰兴人,党员,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泰州学院人文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以及现代司法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在泰兴市人民法院、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和挂职锻炼过,具有丰富的理论素养和司法实践经验。主持和参与省级和地市级课题若干项,在《法律适用》《河北法学》《检察日报》等各类刊物发表论文近30篇,多篇法学论文获得省部级和地市级政府奖励。

      目录
      序言
      导论:问题和方法
      一、问题缘起以及研究意义
      二、主要文献综述
      三、理论分析工具与研究方法
      章社团规章与合作治理的基本理论
      节社团革命与行政法的变迁
      一、公共治理的兴起:行政法的变迁动力
      二、社团革命与第三部门的兴起
      三、社团治理与行政法的变化
      第二节社团规章的基本界定
      一、社团的概述及其特征
      二、社团规章的概念与种类
      三、社团规章的主要特征
      第三节社团规章嵌入行政法的主要意义
      一、社团规章对行政法学研究进路的拓展:治理理论的适用
      二、社团规章对行政法治理结构的完善:多渊源规则的合作治理
      三、社团规章对行政法治理逻辑的塑造:善治的具体启示
      第四节合作治理与软法之治
      一、合作治理的主要意蕴及其特征
      二、社团规章与软法理论的发展
      三、社团规章作为软法的内在特质
      四、社团规章与合作治理的内在关联
      第二章社团规章的法律属性
      节社团规章的行政法法源属性
      一、从国家法律到社会规范:合作治理与行政法法源的拓展
      二、社团规章行政法法源属性的证成
      第二节社团规章的效力依据
      一、社团规章承载着社会权力的运行
      二、社团规章作为内生规则的权威性
      三、社团规章的公法倾向
      第三节社团规章的效力内容
      一、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力
      二、实施和制裁的说服力
      三、多元利益的实现力
      四、内部秩序的型构力
      第三章社团规章与国家法律的互动与合作
      节国家法律的治理困境
      一、话语性与行动性的矛盾
      二、规范性与事实性的矛盾
      三、理论性与经验性的矛盾
      四、自治性与开放性的矛盾
      第二节社团规章对国家法律的治理补缺
      一、社团规章可以补充国家法律的不足
      二、社团规章可以成为国家立法的来源
      三、社团规章还会对国家法律的执行产生影响
      第三节国家法律对社团规章的调控
      一、法律优先原则
      二、法律保留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第四节社团规章与法律的内在关系
      一、支持与保障:秩序的共同建构
      二、分工与协调:多元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互动与超越:权力的双向制衡
      第四章社团规章的治理逻辑
      节通过社团规章治理的正当性分析
      一、促进社团自我立法,减少国家立法消耗
      二、增强社团内生规则的博弈性,提升社团民主协商水平
      三、积累社会资本,促进社团治理关系网络的形成
      第二节社团规章的治理特征
      一、规章治理关系的多维度性
      二、规章实施程序的多元性
      三、规章治理内容的深层次性
      四、规章治理实施的共识性
      第三节社团规章的治理机理
      一、平衡社团治理中交织的权利和利益
      二、提升社团治理主体关系的交涉性
      三、促进社团治理秩序的形成
      四、增强社团治理的民主合法性
      第五章社团规章在合作治理中的行政法治效应
      节社团规章对行政法治理念的促进
      一、社团规章对依法行政观念的深化
      二、社团规章对行政责任观念的更新
      三、社团规章对自我规制观念的助成
      第二节社团规章对行政法治功能的强化
      一、为行政立法提供参考和素材
      二、对行政法治目标的提示和纠正
      三、对行政法治内容的充实
      第三节社团规章对行政诉讼理论的丰富
      一、社团规章与行政争议法律关系的拓展
      二、社团规章与行政诉讼功能的变迁
      三、社团规章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调整
      第六章社团规章参与合作治理的制度建构
      节社团规章参与合作治理的主要障碍
      一、社团规章的合法性问题
      二、社团规章的程序整合问题
      三、社团规章承载的公私利益问题
      四、社团规章的责任分担问题
      五、社团规章的争议解决机制问题
      第二节社团规章治理实施的法治依赖
      一、法治可以为社团规章注入公法原则
      二、法治有助于社团规章实现多元治理目标
      三、法治能为社团规章科学设计责任分摊体系
      四、法治有助于防范社团规章治理失灵
      第三节社团规章法治建构的基本要求
      一、以立法体系为基础,增强社团规章的行政法法源性
      二、以公法原则为核心,提升社团规章的规则融贯性
      三、以参与合作为纽带,促进社团规章的程序协商性
      四、以公私合作为机制,提高社团规章的责任互赖性
      第四节社团规章参与合作治理的实施机制
      一、社团规章的自我执行机制
      二、社团规章的民主共治机制
      三、社团规章的责任分担机制
      四、社团规章的法治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社团规章与合作治理》着眼于公共治理背景下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态势,阐述了社团规章在推进行政法治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探讨了社团规章如何以善治为导向,去推动行政法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而确保公共治理效能的实现。书中运用软法、社会权力以及自组织等多重理论分析工具,分析了社团规章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社团规章与国家法律的内在关系、社团规章自身的治理逻辑、社团规章在合作治理中的行政法治效应以及社团规章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机制,逻辑严谨,内容丰富,从更深层上展现了社团规章与国家法律互赖共赢的治理新格局。

      精彩内容
      序言“在国家财政日益困难的情况下,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市民社会,是协力政府治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通过社会辅助国家治理,这是西方经验的总结。如果把目光回转到国内,从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治理问题在未来政治计划中的核心地位。解决复杂的社会秩序问题以及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紧迫的任务,社团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与政府、私人部门及直接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等一起,在不同的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共同承担着社会治理的职能。然而,社团与其他治理主体如何实现更好的合作或互动、从而实现治理效果优选化,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当前社会治理的主要元素有公民、社团和政府等,但是在这三者之间没有形成合理的沟通合作机制,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往往存在职责交叉、权力干涉、缺乏联络等问题。随着转型期我国社会问题的凸显,改革、完善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社分开、推动社团“去行政化”的改革已经成为实现社团自治的重要路径选择。改革最早始于1998年的中办与国办联合发文要求“领导干部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真正的大面积改革始于2002年,改革刚开始只涉及社会组织中的行业协会组织,直到2007年,才正式涉及社会团体的改革。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指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至此,社会组织政社分离才真正步入实质性、全方位的改革阶段。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包括社团在内的第三部门在公共治理中的角色日益凸显。比如,十八大报告设篇专门阐述社会组织建设并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明确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在公共治理的语境之下,传统的命令和控制方式已经逐步演变为协商与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展现出多中心的网状治理结构,强调公私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及相互协调配合,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以合作治理为背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回归,社会也越来越被寄望于自治,许多社会组织作用日益凸显,它们不仅在自治领域进行互动和合作,而且还将行为拓展到传统的国家公权力领域,公共治理已由单纯的国家垄断转变为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治理。合作治理超越了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界限,不但注重多元主体间的协作与配合,更强调多渊源规则之间的互动与融合。社会治理规则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法律,利用社会规范实施社会治理将成为合作治理领域的新常态。基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了行业规章和团体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该决定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团规章是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规范依据,是社团的生命,社团规章承载着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深入社团内部规范和调整着社团成员的行为,并配合国家法律体系在个人与国家中间维持某种均衡,从而在国家强制力之外塑造着社团内部的秩序。社团规章作为很具典型性的重要社会规范群,既能展示社会规范生成的一般逻辑,又能为我们提供大量实证素材进行合作治理下的行政法变革,给出较为翔实和具有说服力的论述。因此,本书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路径选择的基础上,探索社团规章与国家法律的互动关系,以及社团规章的治理逻辑及其法治效应,以期为社团规章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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