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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一、比较对象的厘定
二、几个需要说明的概念
第一章中美控辩协商机制概况的比较
第一节中美控辩协商机制产生背景的比较
一、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控辩协商机制的产生背景——中央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的统一部署
二、美国答辩交易制度及控辩协商机制的产生背景——各州司法实践中诉讼各方的利益角力
三、小结
第二节中美控辩协商机制主要功能的比较
一、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控辩协商机制的主要功能——实体性功能突出
二、答辩交易制度及控辩协商机制的主要功能——程序性功能突出
三、小结
第三节中美控辩协商机制逻辑基础的比较
一、中国控辩协商机制的逻辑基础——认罪认罚从宽
二、美国控辩协商机制的逻辑基础——放弃审判从宽
三、小结
第二章中美控辩协商机制中诉讼角色的比较
第一节中美控辩协商机制中检察官角色的比较
一、中国控辩协商机制中的检察官角色——权限小、内驱力弱的协商主体和“奖励”主体
二、美国控辩协商机制中的检察官角色——权限大、内驱力强的“交易”主体
三、小结
第二节中美控辩协商机制中被追诉人角色的比较
一、中国控辩协商机制中的被追诉人角色——地位复杂的协商主体与被“奖励”对象
二、美国控辩协商机制中的被追诉人角色——地位脆弱的“交易”主体
三、小结
第三节中美控辩协商机制中律师角色的比较
一、中国控辩协商机制中的律师角色——介入条件、方式、权限不一的法律帮助人/辩护人或见证人
二、美国控辩协商机制中的律师角色——直接参与协商的谈判代理人
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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