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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泽林 编 / 法律出版社 / 2005-04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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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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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为了政变这种状况,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接受这项任务后,把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作为开展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便于全国法院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的同志很好地理解和掌握《规定》,我们组织了有关同志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由《规定》起草小组的有关同志,结合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司法解释的内容逐条加以阐释,同时对文书样式也作了相应的说明。第二部分,为了进一步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选择了与本司法解释密切相关的赔偿、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邀请纪敏、张新民、王飞鸿、赵晋山、苏戈、左红等同志撰写了对司法解释和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考虑到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对于很多人民法院来说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因此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运用,为读者进一步理解司法解释提供了一定的感性认识。第四部分,比较全面地收录了与审理国家赔偿认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在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的过程中,我们终始按照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原则要求自己,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能够对工作在国家赔偿确认审理第一线的同志们有所帮助。
前言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精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部题的规定条文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标题与引言(二)案件受理第一条 确认违法是申请赔偿的依据第二条 确认申请人及管辖第三条 立案条件第四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五条 视为依法确认的情形第六条 立案期限和通知补证期限第七条 对不予受理决定的复议(三)审理形式第八条 审理确认案件的组织形式第九条 确认案件的审查要点第十条 听证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申诉审案件的听证(四)举证责任第十六条 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五)确认标准第十一条 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六)期限与处理方式第十二条 确认案件裁定书的制作及其他第十三条 审理期限(七)申诉审查第十四条 对超过审限未作出裁定案件的申诉及其他第十七条 对不予确认违法案件的申诉期限(八)监督及实施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的审判监督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冲突的解决第二十条 司法解释的实施二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说明(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对确认文书样式的说明第二部分 相关问题的理解……第三部分 相关案例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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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