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
第二部分新闻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条《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的处理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条文理解】
一、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制度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
二、现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中的仲裁前置机制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般地域管辖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
(三)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
不予受理的处理
六、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
一、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
受理决定的处理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有仲裁优先管辖权
三、劳动人事争议不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2条第3款
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解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三、评析
第二条《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
第四部分相关规定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