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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 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11-08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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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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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一本通系列: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法律适用一本通
本书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文为主线,逐条概括性注释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各条文的立法意旨,便于查询、理解与记忆。同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各条文之后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发布时间先后导人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文内容,便于全面系统和与时俱进地把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应用。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割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5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宗旨第二条医疗事故界定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医疗事故的分级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义务第六条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义务第七条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第八条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第九条病历资料的涂改等第十条病历资料的复印或复制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于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的制定第十三条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有关医疗过失行为的内部报告制度第十四条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第十五条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后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对现场实物的封存和启封第十八条患者死亡时的尸检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时的尸体存放与处理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与鉴定申请的提出第二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分工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第二十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机制第二十六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的回避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制度和鉴定依据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第二十九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调查核实证据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与制作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第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及其负担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机构和依据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申请第三十八条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机构的分工第三十九条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申请的受理与鉴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既申请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申请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核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审核后的处理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自行协商解决后的报告制度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法院处理后的报告制度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逐级报告制度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第四十七条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的考虑因素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第五十一条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的赔偿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行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相关机构拒绝尸检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责任第五十九条扰乱医疗秩序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法律适用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的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第六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时间效力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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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