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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速发】 新订债法各论(上、中、下) 邱聪智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78730007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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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速发】 新订债法各论(上、中、下) 邱聪智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78730007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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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ISBN:  978730007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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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分类:
      法律
      货号:
      20386393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主要内容为各种之债,也旁及整体债法的构成体系,及至各种之债以外债的类型,以求表达债各的全貌。本书写法遵循传统教科书体例,以法律的文义解释、体系阐明为重心,但也在制度因革,法律政策调整方面作出努力,尽量体现与传统教科书不尽相同的面貌。具体表现在以下诸点:(1)深切反省法律基本概念,用其正确把握同词复义,乃至相关用语的统一。必要之处以图表帮助解析。(2)审慎把握法律体系之整体构成,特別着重债务,债总以至民总间,三位一体之分合关连及体系整合。方法上,尽量以图表呈现其形态,以助研习及了解。(3)相关疑义的探讨,除具体指明解释方法外,尤其注重立法理由的回顾体察,以期引证立法原意,并以附注说明,以助探索允当结论。(4)加强研讨法院实务演进及体系调整,对于相关法律见址解之臧否,多数情形均引据台湾地区法院判解作为论据。

      作者简介
      邱聪智,1946年9月19日生于台湾省嘉义县。毕业于台湾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辅仁大学教授兼法律学系主任、法律学研究所所长。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主要著作《公害法原理》、《民法概要》、《民法债编通则》、《

      目录
      上册
       编 绪论
        章 债法之构成
         节 债法序说
         第二节 债法学序说
        第二章 债各总说
         节 债各意义之说明
         第二节 债各之范
         第三节 各种之债之规范意
         第四节 本书之编章目次
        第三章 债各与债总之相互关系
         节 理论分析
         第二节 事例举隅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编 财产性契约之债
        第四章 买卖
         节 买卖总说
         第二节 买卖之效力
         第三节 特种买卖
        第五章 互易
         节 互易总说
         第二节 互易之效力
        第六章 交互计算
         节 交互计算总说
         第二节 交互计算之效力
         第三节 交互计算之消灭
        第七章 赠与
         节 赠与总说
         第二节 赠与之效力
         第三节 特种鸥与
        第八章 租赁
         节 租赁总说 
         第二节 租赁之效力
         第三节 租赁之变更
         第四节 租赁之消灭
         第五节 特种租赁
        第九章 借贷
         节 借贷总说
         第二节 使用借贷
         第三节 消费借贷
        关键字 
        主要参考书目
      中册 
       第三编 劳务性契约之债
        序言 
        第十章 雇佣
         节 总说
         第二节 雇佣之效力
         第三节 雇佣之消灭
        第十一章 承揽
         节 总说
         第二节 承揽之效力
         第三节 承揽之消灭
        第十二章 旅游
         节 总说
         第二节 旅游之效力
         第三节 旅游之消灭
        第十三章 出版
         节 总说
         第二节 出版之效力
         第三节 出版之消灭
        第十四章 委任
         节 总说
         第二节 委任之效力
         第三节 委任之消灭
        第十五章 经理人及代办商
         节 总说
         第二节 经理人、代办商之权利义务
         第三节 特别消灭事由
        第十六章 居间 
         节 总说
         第二节 居间之效力
         第三节 居间之消灭
        第十七章 行纪
         节 总说
         第二节 行纪之效力
         第三节 行纪之消灭
        第十八章 寄托
         节 总说 
         第二节 寄托之效力
         第三节 寄托之消灭
         第四节 特殊寄托
        第十九章 仓库
         节 总说
         第二节 仓库之效力
         第三节 仓库关系之消灭
        第二十章 运送
         节 总说
         第二节 物品运送  
         第三节 旅客运送
        第二十一章 承揽运送
         节 总说
         第二节 承揽运送之效力
         第三节 承揽运送之消灭
        关键字索引表
        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其他著作
      下册
       第四编 其他各种之债
        序言
        第二十二章 合伙
         节 总说
         第二节 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合伙之变更
         第四节 合伙之消灭
        第二十三章 隐名合伙
         节 总说
         第二节 隐名合伙之效力
         第三节 隐名合伙之消灭
        第二十四章 合会
         节 综合说明
         第二节 合会之效力
         第三节 合会之变更
         第四节 合会之消灭
        第二十五章 指示证券
         节 有价证券概说
         第二节 指示证券总说
         第三节 指示证券之发行
         第四节 指示证券之让与
         第五节 指示证券之履行
         第六节 指示证券之消灭
        第二十六章 无记名证券
         节 总说
         第二节 无记名证券之发行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之让与、履行
         第四节 无记名证券丧失之救济
        第二十七章 终身定期金
         节 总说
         第二节 终身定期金之效力
         第三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之消灭
        第二十八章 和解
         节 总说
         第二节 和解之效力
         第三节 和解之消灭一错误撤销之限制
        第二十九章 保证
         节 综合说明
         第二节 保证之效力
         第三节 保证之消灭
         第四节 特殊保证
        第三十章 人事保证
         节 总说
         第二节 人事保证之效力
         第三节 人事保证之消灭
        关键字
        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其他著作

      内容摘要
      本书主要内容为各种之债,也旁及整体债法的构成体系,及至各种之债以外债的类型,以求表达债各的全貌。本书写法遵循传统教科书体例,以法律的文义解释、体系阐明为重心,但也在制度因革,法律政策调整方面作出努力,尽量体现与传统教科书不尽相同的面貌。具体表现在以下诸点:(1)深切反省法律基本概念,用其正确把握同词复义,乃至相关用语的统一。必要之处以图表帮助解析。(2)审慎把握法律体系之整体构成,特別着重债务,债总以至民总间,三位一体之分合关连及体系整合。方法上,尽量以图表呈现其形态,以助研习及了解。(3)相关疑义的探讨,除具体指明解释方法外,尤其注重立法理由的回顾体察,以期引证立法原意,并以附注说明,以助探索允当结论。(4)加强研讨法院实务演进及体系调整,对于相关法律见址解之臧否,多数情形均引据台湾地区法院判解作为论据。

      主编推荐
      邱聪智,1946年9月19日生于台湾省嘉义县。毕业于台湾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辅仁大学教授兼法律学系主任、法律学研究所所长。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主要著作《公害法原理》、《民法概要》、《民法债编通则》、《

      精彩内容
      上册
       编 绪论
        章 债法之构成
        节 债法序说
        一、序言
        债者,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给付之法律关系也。厘定此一法律关系之法律总体,是为债法。其表现于民法者,是为民法债编,亦债法之大本营也。
        民法计有五编,即总则、债、物权、亲属及继承五者。兹五者中,
      在体例上,除民法总则为一般原则,理论上为其他四编之共通适用法则,尚不具独立之法律规范意义外;其余四编,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各别规定不同性质之法律制度,性质上为各别独立之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将民法债编称之为债法,似无不可。相对的,民法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亦可称为物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也。
          然而,就法律制度之完整而言,类此描述,似属以偏概全,尚未整合制度全貌。盖以债法中之相当部分,因与其他各编、特别是物权编得以共通适用,民法之立法(其他法律领域,亦系如此),特将此共通部分,移于法典各编之首,以独立编章规定,是为民法总则,此亦法典法国家(地区)之通例。换言之,在逻辑体系,民法总则固为独立典章,且为民法编,但在债法之构成上,则民法总则乃债法制度之一部分,非仅民法总则不具独立意义,欠缺民法总则之债法,亦系残疾不全,仅察见其枝干,未顾及其根本。换言之,在此意义上,民法总则及民法债编二者,均为债法之一部分。二者缺一,债法即无由形成。也因此,认识债法,必须有意识、进而注意二者之间所存在的类似生命体之有机结合关系。从而,其彼此间相关关系之整合工作,实属相当重要,即使在各别问题之研讨,乃至实际个案答案之探寻,亦不例外。兹为概念区别起见,特就民法债编,称为狭义债法;至于其结合民法总则者,乃称之广义债法。
          例如契约,于债编开宗明义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约即为成立。”(五三条项)。兹所谓当事人、意思表示云者,其涉及相关事项之答案,即均表征于民法总则。事实上,吾人探究契约之成立、乃至生效之相关问题,除“一致”之概念外,均非求诸民法总则不可。民法总则与民法债编结合,债法于焉完成,堪称民法基本常识,无庸多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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