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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成 、 宋玉祥 著 / 法律出版社 / 2006-09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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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解析
中国的相关法令,不论在内地或台湾地区,都是在新公约出台之前就早已制定实施的,因此难免与新公约的规范有些相冲突之处,并且可能在未来产生国际上的纠纷。本书列出的两项列表或许可以更进一步地说明,为何新公约会为中国带来若干潜在的纠纷或困难。
藉由仔细设计的国际“合作”、“协调”和“商讨”的程序,以及所有这些详细规范的“通知”、“报告”、“通报”等义务,新公约连同其附件中的14项规章,已经成功地创造了一套有效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而且没有严重地侵入其它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原本适用范畴。
傅崐成,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中国内地、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仲裁员。1974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80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1982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研究,1983年获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withSpecializationinOceansLawandPolicy),1986年获同校法学博士(SJD)。曾担任美国华盛顿大学(UW)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关于海洋相关法律的教学研究工作。已发表中英文论文49篇,中英文专著19本。曾担任台湾立法委员、台湾大学和东吴大学法律教授。现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仲裁员、台湾、厦门、武汉、俄罗斯远东区仲裁员。
作者序第一章《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景第一节事实背景一、技术的发展二、水下文化遗产的商业性开发活动三、“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四、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考古或科研活动第二节法律背景一、《公约》制定前各国的国内立法现状二、《公约》制定前各国制定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区域性与普遍性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三、传统海事法上捞救法和打捞物法(Law0fSalvageandLaw0fFinds)与水下文化遗产第二章的谈判过程简介一、关于新的国际文件的性质二、与的关系问题三、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问题四、国家船舶与飞行器问题五、与捞救法和打捞物法的关系问题第三章《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内容的解析第一节《公约》本体序言第1条定义第2条目标和一般原则第3条本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第4条与捞救法和打捞物法的关系第5条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第6条双边、地区或其他多边协定第7条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第8条毗连区的水下文化遗产第9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报告和通知第10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第ll条“区域”内的报告和通知第12条“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第四章《公约》的一般原则与重要制度评析第五章中国与《公约》的关系及立法建议第六章结语附录:相关法律文献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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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