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费欺诈与维权 法律单行本 周代雄,陈泽江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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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代雄,陈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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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湘潭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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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87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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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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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代雄,陈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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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湘潭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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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87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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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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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房地产暴利模式下的信用危机
1.1 法律视点
1.2 现状概述
1.3 诚信缺失与暴利模式
1.4 暴利模式催生了高房价
2 商品房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
2.1 法律视点
2.2 欺诈的概念
2.3 消费者概念与《消法》的适用范围
2.4 《消法》在商品房消费中的适用
2.5 商品房消费欺诈的责任类型分析
2.6 商品房消费欺诈责任追究的实践
2.7 通过惩罚赔偿重建商品房市场秩序
3 面积欺诈与价格欺诈
3.1 法律视点
3.2 现状概述
3.3 面积欺诈
3.4 价格欺诈
4 容积率与绿地率欺诈
4.1 法律视点
4.2 容积率、绿地率的概念及内涵
4.3 擅自提高容积率的法律后果
4.4 人居环境维权案例及评述
5 地下车库权属欺诈
5.1 法律视点
5.2 现状概述
5.3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5.4 学界主流观点及评述
5.5 业主维权案例
5.6 地下车库归属相关问题的再讨论
6 前期物业管理的欺诈
6.1 法律视点
6.2 现状与成因
6.3 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特征
6.4 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
6.5 物业管理自治方式研究
7 商品房买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7.1 法律视点
7.2 示范文本解读
8 业主自治组织及其诉讼主体资格
8.1 法律视点
8.2 引言
8.3 业主的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
8.4 合法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8.5 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8.6 业主自治与维权之路展望
附录
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9〕8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
中华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发展改革委员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价格〔2011〕548号)
后记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从商品房消费维权的角度出发,揭示了一些开发商利用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指导消费者维权,并树立维权意识、范风险。本书对商品房买中的问题进行了揭示和分析,并深入探讨了消费者维权策略。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消费中的适用、地下车库归属等前沿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作者简介:
周代雄(lawyerzdx@ina.),男,1960年生,汉族,湖南岳阳人,具有机械、电子、法律等多学科专业知识,1998年由电子工程师转行做律师。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曾获岳阳市首届“”律师称号。现主要从事房地产法律研究与服务。陈泽江,男,1963年生,汉族,湖南岳阳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4年执业至今,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
精彩内容:
房地产暴利模式下的信用危机11法律视点诚信,即诚实信用,既是人们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在土地开发、税款交纳、商品房买过程中不讲诚信,获取暴利无底线,是某些房地产开发商追求暴利的手段。他们能够在房地产业游刃有余,实则源于监管不到位、税务对偷漏税款查处不力、广大业主对欺诈缺乏维权意识。如此“三位一体”成了开发商的暴利时代。随着广大消费者的觉醒、规范管理和执法,房地产行业规则将被重建,被房地产业颠覆的诚信规则将被再次颠覆,让其回归社会伦理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规制下的良轨道。12现状概述房地产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步,走过了四十年的历程,在呈现欣欣向荣景象的同时,也伴随着欺诈盛行。广大商品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面对的是强势的开发商,消费者个体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往往无可奈何。一些房地产业的弄潮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暴利,用尽心机颠覆以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诚信问题,主要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开发商利用虚广告欺骗买受人,尽管房地产的虚广告随处可见,报纸杂志或网络媒体上,关于虚广告案例的报道数不胜数,但这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即使存在夸大其词等不实表述,或者具有某种欺骗,毕竟这很难说是为了获取暴利的手段,买受人终都能够发现问题,而且并非所有开发商或每一个小区都存在此类问题。也不是商品房住宅楼盘存在质量瑕疵的现象众多,以及大量存在的迟延交房、配套设施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为这些问题往往不是由于诚信缺失所导致的,同样与获取暴利无关。当然,更不是以民间那种“无商不奸”的陈词滥调去捕风捉影,以一种不衡的心态,甚至是戴着有眼镜去看待那些暴富的房地产老板们。问题的关键在于,房地产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暴利,利用其自身的专业优势,采取不容易被发现的手段,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故意隐瞒事实欺诈商品房消费者。例如,侵占本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测绘人员之手虚增建筑面积;在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约定面积差异按实结算后,刻意增加建筑面积来提高容积率等,影响小区的人居环境,降低小区品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然而,通过欺诈商品房消费者获取暴利,还仅仅只是获取暴利的途径之一。脍炙人的名言警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告诫人们取得财富要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这是警示,并不是在赞扬君子有获取财富的独到方法和手段,更不能把不择手段、唯利是图也作为“取财之道”。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大意可以译为孔子说:“钱财和地位,是人人所盼望得到的,如果不是以正当的方式得来,君子是不接受的。贫穷与低贱,是人人都厌恶的,但如果不是以正当的方式去摆脱,不去摆脱也罢。君子离开仁义,难道还能以恶立名?”当今,数以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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