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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 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11-01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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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条文理解与适用
为使读者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参与编写。这些法官大多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起草、调研,对于条文的历史沿革、起草背景、理论依据以及所欲解决的实践问题都有着清晰和准确的理解,他们撰写的解释应该来说是兼具权威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条文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条文理解与释义,侧重于从与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的对比中,理解相关条文的主要内容、理论背景以及实务问题。二是法规链接,即附上条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以便于读者检索。三是部分裁判文书或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前言第一条外资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二条补充协议的报批范围与效力第三条已获批准的合同未必有效第四条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第五条外资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要求继续履行第七条股权转让合同补办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处理第八条受让方未支付转让款而导致转让方未报批的处理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违约的处理第十条股权转让未获批准而受让方已实际参与经营并收益的处理第十一条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第十二条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实际投资人请求股权确权的处理第十五条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名义股东根本违约的处理第十七条实际投资人向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主张权利纠纷的处理第十八条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升值的法律后果第十九条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贬值的法律后果第二十条隐名投资协议双方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一条虚假报批引发的股权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参照适用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溯及力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附录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解读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附录三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陈永嘉与再审被申请人黄铭洲委托投资纠纷一案再审判决书再审申请人邓国灯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国光、安溪国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上诉人陆亚斌、霍国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蓝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上诉人陈有金、黄星铧与被上诉人柯继照涉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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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