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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兵; 刘丽云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22-12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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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168问
本书以《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体系为体系,涵盖了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券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10个章节168个问题,整体编排体例由点及面、由浅入深,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各个节点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热点难点、理论争议、实操经验等均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
杨彦兵,郑州大学毕业,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一级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高级合伙人、大成石家庄办公室董事。石家庄市长安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石家庄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七、八、九届政协委员、常委,河北省青年创业促进会副会长,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客座教授、河北外国语学院特聘教授。 刘丽云,一级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高级合伙人、大成石家庄办公室党委书记。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专题课程授课教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授课导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十四届政协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北省检察院“十佳公诉人”论辩赛评委,河北省“三八”红旗手。
第一章 总则 第1问: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003 第2问: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006 第3问: 困境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007 第4问: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009 第5问: 引入破产程序对困境房地产企业有哪些积极意义? 011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6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启动破产程序? 015 第7问: 困境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016 第8问: 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如何转化? 017 第9问: 政府介入烂尾楼项目有哪些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019 第10问: 府院联动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其必要性如何? 021 第11问: 实践中,府院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有哪些? 023 第12问: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其在管理人中的定位和职责是什么? 024 第13问: 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025 第14问: 破产申请能否撤回? 027 第15问: 破产申请受理后能否撤回? 028 第16问: 法院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后,权利如何救济? 029 第17问: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何时指定管理人? 030 第18问: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企业有哪些影响? 032 第19问: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如何接管债务人财产? 033 第20问: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034 第21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快速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035 第22问: 破产案件中,如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护性”查封? 037 第23问: 破产案件中,出资人股权能否被“保护性”查封? 038 第24问: 破产企业出资人股权被查封应如何处理? 039 第25问: 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仲裁应当如何进行? 042 第三章 管理人 第26问: 什么是管理人?管理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047 第27问: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些? 049 第28问: 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051 第29问: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052 第30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处理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054 第31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解决复工复建资金不足问题? 056 第32问: 实践中,如何增强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和信心? 058 第33问: 破产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的费用问题如何处理? 059 第34问: 破产管理人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060 第35问: 管理人能否自行选聘中介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评估、审计? 061 第36问: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062 第37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如何有效防范履职风险? 064 第38问: 管理人如何与债权人、政府、法院沟通协调? 066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39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如何界定? 069 第40问: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及追回权利? 071 第41问: 破产企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如何处理? 072 第42问: 破产房地产企业股东未实缴的出资能否与其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 相抵销? 073 第43问: 如何界定与处理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 收入? 074 第44问: 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 075 第45问: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 077 第46问: 破产撤销权与抵销权的行权主体有哪些? 079 第47问: 破产抵销禁止和无效情形有哪些? 080 第48问: 破产抵销的异议期限及程序有哪些要求? 082 第49问: 破产案件中,哪些情形不属于个别清偿? 083 第50问: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如何取回质物、留置物? 084 第51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者已支付全款但未办理过户的商品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085 第52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国家划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088 第53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如何开展资产及负债调查工作? 089 第54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 092 第55问: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094 第56问: 如何防范破产企业逃废债? 096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57问: 何谓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099 第58问: 何谓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100 第59问: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103 第60问: 实践过程中,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如何界定? 104 第61问: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105 第62问: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欠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应如何 处理? 107 第63问: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如何启动破产终结程序? 109 第64问: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利息如何把控? 111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65问: 什么是破产债权? 115 第66问: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116 第67问: 破产案件中,如何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117 第68问: 债权申报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118 第69问: 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何申报债权? 119 第70问: 未按《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20 第71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防范余债风险及未申报债权的权利如何 救济? 121 第72问: 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企业职工权益? 123 第73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资如何处理? 124 第74问: 破产案件中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是什么? 125 第75问: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如何审查债权? 126 第76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回迁安置债权如何认定? 127 第77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性购房债权如何认定? 130 第78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性购房债权的权利差异是什么? 132 第79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停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 是否仍享有优先权? 134 第80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保障性住房债权如何处理? 136 第81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以物抵债”问题如何处理? 138 第82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让与担保债权如何清偿? 140 第83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债权如何认定? 142 第84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 偿权? 144 第85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如何认定? 146 第86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建设施工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性质如何 认定? 148 第87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已代收业主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如何处理? 150 第88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行政罚款如何认定其性质和清偿? 151 第89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他人经管理人审定的债权有异议该如何 救济? 152 第90问: 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当满足哪些条件?超出指定期间起诉的法院 是否受理? 153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91问: 债权人会议由哪些成员组成? 157 第92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159 第93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是什么? 161 第94问: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何行使表决权? 162 第95问: 债权人会议没有表决通过何种事项时法院可以适用“强裁 规则”? 163 第96问: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及议事规则是什么? 164 第八章 重整 第97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 167 第98问: 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168 第99问: 如何确定重整期间?最长重整期间是多少? 169 第100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及 现实基础? 171 第101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 恢复行使及权利人的行权途径? 173 第102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抵押权人同意开发商预售抵押房屋对其 抵押权的影响是什么? 175 第103问: 重整程序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77 第104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招募重整投资人? 178 第105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投资人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关注哪些要点? 180 第106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选择重整模式? 182 第107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不同重整模式的投资风险有哪些? 184 第108问: 重整计划的意义是什么? 185 第109问: 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主体如何确定? 186 第110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87 第111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规定哪些债权清偿 方式? 189 第112问: 重整期间,债务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可否转让? 191 第113问: 破产案件中出资人权益如何调整? 192 第114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企业股权被质押如何处理? 194 第115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保障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 196 第116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计划草案未表决通过如何救济? 198 第117问: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200 第118问: 管理人如何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01 第119问: 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利害关系人如何处理? 202 第120问: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诉讼管辖如何处理? 204 …… 精彩书摘 第160问: 破产管理人发现犯罪线索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负有举报企业犯罪及移送的义务。从管理人的职责来看,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等行为,管理人需要有一个初步的判断。通过将所发现的犯罪线索整理材料向公安等部门举报,有利于在接下来的刑事司法判断中查清案情,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会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清册、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核。因此,管理人会更易于发现破产企业的犯罪线索。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要求对破产企业所隐匿、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对于虚构的债务进行剔除,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破产企业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的损害扩大,严重危害公众利益,妨碍司法秩序时,就需要刑事法律的介入,以通过严格的惩罚与制裁手段,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维护司法秩序。 此外,管理人也有责任督促原企业留守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信息管理和披露,依法打击和有效防控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防止恶意收购和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偷逃税款、逃废债等义务。 第160问: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处理非法集资问题? 房地产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因其自身常常需要极高的资金周转率,所以早年间的房地产企业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广泛吸收资金,导致债台高筑,最终走到破产的地步。这也直接导致了近些年的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会伴随非法集资问题的出现。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的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破产虽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特别程序,但因其具有民事程序上的一些特征,其也常被称为广义上的民事特别程序,实践中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实践中不同处理程序的选择 观点一:程序上选择“先刑后民”,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七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集资类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实行刑事程序在先民事程序在后的“先刑后民”处理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涉及资产可以与企业合法财产进行剥离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在刑事退赔程序中获得清偿;或者刑事案件对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分配方案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申报债权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对于此类财产的债权可以采用暂缓认定和预分配额的方式,来保障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财产权益。 观点二:程序上“刑民并行”,共同推进非法集资问题解决 《企业破产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在破产程序中既要解决债权债务清偿等民商事法律问题,还要解决企业破产时的社会公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如果破产案件不以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此时可以采取“刑民并行”的处理原则,分别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结合重整制度所包含的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两条主线及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保护的双重因素考量,刑事犯罪涉及资产无法从企业合法资产剥离出来的,那么可以采用“刑民并行”的原则,即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公示债权以及拟订重整计划(草案)、清偿债权等工作,能够达到提高重整效率、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系社会民生稳定的目的。 二、集资类债权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实体上的处理方式 (一)集资类的债权清偿顺位 关于集资类的债权清偿顺位,应当建立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基础上认定为普通债权,同时因集资类债权不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其清偿顺位应当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该条文规定的顺位,在其他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之后清偿。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一般包括: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消费性购房债权、抵押质押担保债权、工程款优先债权等。 (二)“集资获益抵顶集资本金”的法律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第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五条的规定,结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可知,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理应当坚持“不可获利”原则,即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关于非法集资问题处理上,应当在集资本金中依法扣除“集资参与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收益,包括利息、提成、好处费、返点费、佣金等。 (三)设立小额债权的标准,维护民生稳定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关于集资问题一般涉及人数较为广泛,为妥善解决民生问题,防止大面积信访事件的发生,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数额范围内建立5%—10%比例的偿付基金,用于制定100%清偿率的小额债权范围及标准,从而达到维护民生稳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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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