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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飞 著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4-04 /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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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19.00
品相 八五品
上书时间2021-03-09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尽管农村承包地收回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事实地存在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秩序当中,但其立法表述——“承包地收回”乃对生活事实的直接白描,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由此,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这一事实游离于法律思维的成就之外,其权利基础、发生要件、实现程序及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欠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也未展开充分的讨论。《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依循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运用法律思维将“承包地收回”这一生活事实演绎为由意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构成的法律结构,从而揭示其在法律世界中的清晰图景。运用类推适用、反面推论等法律解释及漏洞填补方法,依据法律规范中涵蕴的规范意旨,阐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基础,整理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规范承包地收回的运行程序,明确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效果。
王字飞,男,1982年1月生,黑龙江大庆人。黑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2012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不动产物权理论、经济法学、法理学等。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合作项目”、“欧盟大型合作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及“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在《当代法学》、《社会科学战线》、《中国法学》(英文版)等核心期刊及意大利博洛尼亚、中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术论文集中。
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选题的依据三、论题的研究现状四、本书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第一章承包地收回的现行法规范模式——权力驱动型第一节现行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梳理一、承包地收回的原则二、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第二节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构成一、承包地收回的依据为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权二、农村集体的义务是推动制度实施的核心装置三、行政处罚成为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路径四、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效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第三节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下承包地收回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承包地收回的发生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定性二、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方式具有单方性、强行性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具有无偿性第四节承包地收回的规范模式转向一、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其弊端分析二、我国承包地收回应实现由“权力驱动型”到“权利行使型”的规范模式转向第二章承包地收回的应然规范模式——权利行使型第一节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构成一、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意蕴为终止权的行使二、终止权为形成权三、终止权与物权制度体系的对接第二节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证成一、终止权的运行可以达成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结果二、终止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终止权的机制具有可执行性四、终止权的逻辑是大陆法系的公共选择第三章承包地收回的发生机制——终止权的取得第一节终止权取得的实质要件——法定发生事由成就一、承包方家庭消亡二、承包方违反保护与合理利用农地之法定义务第二节终止权取得的程序要件——发包方履行正当前置程序一、催告程序二、请求停止程序第三节终止权取得的时点第四章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机制——终止权的行使第一节两种不同性质的终止权一、单纯形成权性质的终止权二、形成诉权性质的终止权第二节单纯形成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一、发包方的法律地位二、承包方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形成诉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一、土地所有人“终止之诉”行为的性质二、诉讼请求的内容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法院审查的对象五、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第五章承包地收回的生效机制——终止权的实现第一节终止权的两种实现途径一、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终止权二、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终止权第二节终止权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一、“公示要件主义”是统摄性物权变动模式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规则与“公示要件主义”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解读第三节终止权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条件一、法院判决的性质为形成判决二、法院作出肯定性判决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行使而消灭的法律后果一、原承包方负有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于发包方的义务二、承包地上的工作物及农作物的归属三、原承包方享有再次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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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时间:09月02日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