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释解提示
第一条(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
第二条(申请再审期间的性质)
第三条(再审申请书状的形式)
第四条(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可以对相关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六条(对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材料要求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5日期限的起算点、受理登记手续以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诉讼文书)
第八条(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开展审查工作)
第九条(审查再审申请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第十条(再审的新的证据情形)
第十一条(民事案件基本的事实范围)
第十二条(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第十四条(管辖错误的认定)
第十五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认定)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认定)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认定)
第十八条(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第十九条(径行裁定的审查方式)
第二十条(调阅卷宗的审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询问的审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期间,对方当事人也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时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及其效力)
第二十五条(终结审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再审的法院)
第二十八条(指定再审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不得指令再审的情形)
第三十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的诉辩顺序)
第三十三条(再审审理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再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再审案件进行调解及作出调解书)
第三十七条(再审后维持原裁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尽量减少反复审理)
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以及因未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的相关责任承担)
第四十条(对调解书提起再审后,发现本不应再审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确定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而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四十三条(本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司法解释的关系)
下编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
第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及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
第二部分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
第三部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
第四部分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